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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核算问题的思考(6页)

关于保险核算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核算;绩效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国民经济核算中有关保险核算的专门研究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已逐步完成了新旧更替,因此,加强保险核算研究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本文主要研究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的产出核算、服务份额计算以及保险活动帐户记录等问题。   一、关于保险服务产出的核算问题   保险活动是一种金融中介活动,保险服务具有特殊性,其产出一般不能采用一般市场服务的办法来确定。通常情况下,保险企业通过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索赔和保险金的方式提供保险服务,它所收取的保险费并不就是保险服务费,大部分保险费被保险企业用来支付保险索赔和保险金。保险服务与其他类型市场服务不同,在提供服务与获得相应的收入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我们只能间接估计保险企业没有直接收费的服务价值,作为保险企业的总产出。   (一)我国现行的保险服务产出的计算公式   我国目前对保险服务总产出是根据保险企业损益表的具体项目进行计算的,具体公式为:   保险服务总产出:营业收入—赔款支出—退保金及给付—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准备金提转差+投资收益 (1)   在这里,营业收入中的“其他业务收入”包含利息收入。   公式中的各指标构成可参见中国人民保险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为了便于理解,下面列出了中国人民保险企业非人身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年度损益表,其基本形式如表1。 表1 一、营业收入 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其他业务收人 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汇兑收益 二、营业支出 赔款支出 退保金及给付 手续费支出 营业费用 其中:职工工资 职工福利费 劳动待业保险费 工会经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 分保费支出 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利息支出 汇兑损失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准备金提转差 转回责任准备金 减:提存责任准备金 五、保户红利支出 六、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专项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专项补贴支出 营业外支出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七、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八、净利润   (二)我国保险产出的现行计算方法不合理   保险企业的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保险专门准备金两部分,资金运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中既包括了保险企业自有资金的收益,也包括了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收益。笔者认为:在保险产:出计算中,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不应该作为保险服务产出的内容,而我国现行保险服务产出的计算公式中(参见式(1)),并没有把保险企业自有资金的收益和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收益进行严格区分,而是把全部资金收益都计算在保险服务产出中。为什么说这种计算方法不合理呢?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来说,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存款(包括银行存款和信托存款),其收益为利息收入;(2)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债券又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其收益主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股息以及债券股票的持有收益(即买卖后的差价收入);(3)贷款(包括信用贷款、经济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其收益主要是利息收入;(4)不动产投资,其收益主要包括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和持有收益。   如果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上述投资,则:存款、债券和股票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土地的租金显然都是财产收入;自有资金的贷款,由于不是金融中介活动,因而不能视为服务的生产,所以自有资金的贷款收入也全部属于财产收入;买卖股票和不动产的收益属于资产(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持有收益;这些均不能计人保险企业的产值。唯有自有资金购置的房屋,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服务收入,可计入产值,但由于这部分收入仅占保险企业资金运用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因此实际计算时町忽略不计。因此,保险企业自有资金的投资收入,相当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用自有资金获取的财产收入,不能作为保险产出的内容。   如果保险企业的专门准备金用于上述投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专门准备金虽然由保险企业持有和管理,但由于准备金是为投保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因此它应被视为投保人的资产而非保险企业的资产,所以准备金的投资收入也应属于投保人,是投保人的财产收入。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入,类似于银行用存款人的资金获取的收益(银行的这一收益与应付给存款人的利息之差,作为银行金融中介服务活动的产出),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入与应付给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息(这一利息按保险企业的预定利率和实际分红计算)之差,应作为保险企业金融中介服务(也可以称之为投资服务)的产出。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应付给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息实际并没有付出,而是作为保险专门准备金的增加仍留在保险企业内部,相当于投保人追加支付的保费,我们不妨称之为保费净增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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