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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会计核算(58页)
第八章 其他税会计核算与申报(上) 8.1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与申报 8.2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申报 8.3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与申报 8.4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与申报 8.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与申报 8.1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二、教育费附加 1 . 教育费附加概述 2.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 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是一种附加税。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 二、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营 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1.1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都应依照规 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1.2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及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 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 附加的计征比例为3% ,但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 收教育费附加。 8.2 土地增值税会计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性 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 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实行按次征收。 1.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1.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只要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1.2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3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确定方法有余额计算法和价格评估法两种。 ① 余额计算法:是根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一种方法。 ② 价格评估法:是以转让房地产或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一种方法。 1.4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次 1.5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① 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② 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末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1.6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及地点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完税证明;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 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应纳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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