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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51页)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再投资退税 学习目标 相关的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国务院另有的优惠规定 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规解释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对象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对象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对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83号 法规分析 法规分析 法规分析 法规分析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国税发[2002]90号 享受再投资退的对象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函[2005]1093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 法规解释 再投资的方式 直接再投资: 关于直接再投资的特殊规定: 问题描述: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2001]第0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 相关问题 关于直接再投资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其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 相关的税法解释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国税函[2005]989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解释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相关的税法规定: 税法第十条:再投资资金来源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鲁国税涉[1998]201号 对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查增的企业利润,该 征税的要征税,对企业用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如果其再投资符合税法规定给予的优惠条件,可给予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法规解释 再投资的期限 税法第十条:再投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国税发[1993]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再投资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 5年的期限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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