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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综述(15页)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政府预算改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我国预算治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预算年度不合理。我国一直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而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要待3月份以后举行的各级人代会审批,这种日历年度与财政年度合一的做法导致的结果为;1、预算的实际编制时间较短。从每年11月前后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到次年3月人代会讨论预算草案,通常只有两个月的编制时间。2、人代会审议政府预算的时间很短。如此仓促的时间内,要想认真、逐项地审议预算很难做到,只能对预算进行总体性、一般性审查,最终流于形式。3、预算执行中出现法律空档。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先于人代会审批日,造成国家预算获得批准并开始执行的时间远远滞后于预算的编制,这意味着一年中有1/4的时间实际上没有预算,或者说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不仅冲击了预算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国家预算的严厉性大打折扣。[1]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1、预算编制缺乏前瞻性。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编制只是在既定的收支之间安排资金,缺乏科学的分析猜测,没有很好地将预算编制与经济猜测结合起来,并以经济猜测为基础,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发展变化来确定预算收支总体水平的发展变化及收支结构的调整。我国尽管也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但实际执行中与年度预算基本上还是“两张皮”,致使年度预算对财政经济的约束相当有限,不能瞻前顾后。
2、预算编制方法不尽科学。表现在:一是各部门经费多少不是取决于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是取决于原来的基数。二是“基数法”固定了财政资金在部门间的分配格局,预算资金被套牢,财政无法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相应调整支出规模,制约了财政对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三是不利于控制支出规模。“基数法”实际上是增量预算,即财政支出只能在上年的基础上增加,一般不能比上年基数减少。因此,不利于控制支出规模,长年使用“基数法”,经过多年积累,基数成了常数,形成支出刚性,不管财政状况如何,支出一味地增长,不利于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
3、预算编制缺乏完整性。长期以来,我国在财政分配中把财政性资金分为预算内、预算外,财政分配实际上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分配,而没有将预算外资金作为政府宏观调控财力来使用,导致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治理之外,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此外,我国预算的不完整性还表现在部门预算的编制上,由于我国目前的支出预算是按资金的性质归类编制,不同部门、单位的资金性质不同、来源渠道不同,于是各种资金如行政经费、科研经费、基建支出等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配和治理。这就使财政难以对一个预算单位的经费整体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加之预算编制较粗、治理水平不高、执行中随意性大、追加追减的情况时有发生。又由于预算编报没有经过编制部门的预算过程,使各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不能及时细化到部门、项目,财政部门难以按《预算法》规定的日期及时批复预算。[2]
4、预算编制内容不够科学。我国的预算收支科目的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的预算收支表中,类级科目只有100多条,而且是在单式预算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其科目不能适应复式预算的编制需要。另一方面,收支科目的粗糙,造成我国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太粗糙、项目不细,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级次太少,所列内容太粗,透明度太低。
5、预算收支的测算方法过于简单,缺乏科学论证,导致财政收支的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在收入预算的编制上,往往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和长官意志,或者是国家已经确定了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比率,地方就是一个执行的问题。在支出预算编制上,细化项目、量化分析和科学论证做得很不够。“基数法”实施的后果,使各预算单位对“基数”重视有余,而对资金使用效益却过问甚少,而且,也易于形成支出刚性,不利于预算支出总量与结构的调整。[3]
6、预算编制有关职能不分。由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不分,预算编制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一方面,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能不分,财政部门既负责预算的编制,又负责组织各部门预算的执行,这一机制制约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的积极性发挥。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分,主要问题在于财政部门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楚,财政内部除预算治理部门外其他业务部门都编制预算,经常出现财务监督部门为其管辖的部门争预算、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由于预算治理部门把握的情况不充分,调整的依据不十分充足,调整的结果也就难以科学准确。[4]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预算预备、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不足,形成“预算简单化、决算复杂化”局面。体现在:一是结算项目繁杂,大量结转资金和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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