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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训练仿写”笔迹的鉴定

从一起案件看“训练仿写”笔迹的鉴定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 经常遇到“摹仿笔迹”的鉴定。  摹仿笔迹就其摹仿手法,一般分为:临摹、套摹、描摹和记忆摹几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摹仿笔迹也有了新的变化,其中常见的是:在得到被摹仿人的签名笔迹后,反复练习,直到自认为“满意”后,再进行摹仿。我们把这种摹仿称为“训练摹仿”或“训练仿写”。  训练仿写字迹少、伪造程度高,所有比较难以鉴定。  2004年,我们受理了一起涉嫌贪污的案件,委托方称:嫌疑人利用在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之便,长期摹仿该公司领导的笔迹签名,报销一些票据,三年多的时间内,先后摹仿领导签字几十多次,涉案金额三十余万元。  下面是委托方提供的嫌疑摹仿签字的笔迹(检材)和被摹仿人的笔迹(样本):   一、根据本案嫌疑人摹仿签字的笔迹可以看出“训练仿写”有以下特点:   1、摹仿人在摹仿前,已经反复对被摹仿人的笔迹进行临摹、套摹、描摹练习,而且自认为已经比较“像”了,其笔迹特征中出现“形快实慢、运笔呆滞、笔力平缓、中途停顿、弯曲抖动”等现象较少,,因此,不同于一般的摹仿笔迹特点,但在书写水平、熟练程度和细节特征方面仍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因为摹仿人在书写的过程中,要一方面极力地摹仿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另一方面要极力地规避本身固有的书写习惯,但由于人的注意力和控制能力的局限,缓慢的意识控制与快速的自动化相矛盾,摹仿时必然会出现差异。  如:本案检材笔迹在起笔和收笔时有顿压动作,连笔自然流畅,书写水平较高,但检材笔迹出现不应有的抖动和弯曲现象,体现出摹仿笔迹的特点;样本横笔笔画有向下倾斜的书写习惯,收笔无顿压,而检材的横笔笔画有向上倾斜的现象,“业”字的最后一笔是回转收笔,有顿压动作,体现出嫌疑人固有的书写习惯。  2、摹仿人若经过一段训练,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会越来越高,甚至逐渐克服了一些常见的摹仿笔迹的特点,但是,仍然很难彻底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特性,会在摹仿中不自觉中流露出来,表现为差异点,可以从细节特征上发现。  本案嫌疑人经过一年的训练仿写,摹仿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书写趋于自然、弯曲抖动现象基本克服,但其自身固有的书写习惯仍流露在笔迹过程中:如检材签名的起笔和收笔时有顿压动作,“业” 字的第一笔与第二笔之间有连笔动作,书写速度较快;而样本的“业” 字第一笔与第二笔之间无连笔动作,书写速度较慢,书写水平偏低。  3、摹仿人经过长期的、大量的、反复的仿写训练,摹仿笔迹亦可达到“逼真”程度,但摹仿笔迹会形成一种“死的同一”,“形似神不是”,此时其差异在细节特征上反映的可能不太明显,主要反映在整体特征上。因为,一个人的笔迹,不单是对某个字写法的理解和习惯性运动的产物,而且是年龄、性别、心理、文化水平、性格、气质、生活环境、悟性、身体状况、当时的心态、神经和肌肉群组织状况等因素同时、瞬间作用在指挥系统(大脑)和执行系统(眼、手、臂、肩、腰的神经、肌肉组织等)上产生的“受控型”运动,在这个过程中,指挥系统(大脑)和执行系统都会出现误差。而这种误差会倾向于摹仿人固有特征方向,而不是倾向于被摹仿人稳定特征方向。  如本案嫌疑人在2004年摹仿的被摹仿人的签名,笔迹极为相似,认真比对仍可发现检材与样本笔迹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点,但这些差异点是本质的或是书写习惯多样性造成的?这个问题仅靠细节特征有时很难下决心。  而从整体特征上,检材与样本给人以“形同实异,貌合神离” 之感,这是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笔迹之间的一种必然现象。   二、在做签名笔迹鉴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做好分别检验工作:在进行签名笔迹鉴定时,不要急于着手做特征比对,第一步要对检材和样本“是否有摹仿和伪装”进行分别检验,(近几年来样本伪装的越来越多,目的是想证明“检材不是自己写的”,和摹仿笔迹的目的相反。要结合案情和委托事项,分别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检验,反对撇开案情、“就字论字”),然后再进行比对检验。  2、“整体特征”与“细节特征” 相结合。签名笔迹是书写人相对稳定的一个“书写组合体”,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稳定性。在笔迹检验中,往往容易出现重视“细节特征”的分析,忽略“整体特征”的应用的现象,而整体风貌、书写水平、书写速度、落款位置、笔力轻重、笔锋等特征也是笔迹本质特征的重要表现,是每个签名者“综合信息”的体现。尽管签名字迹少、特征量少不易被分析把握,但抓住了整体特征,结合细节特征,有助于对字迹做出判断。  3、要重视对“特别像”的检材的分析。在鉴定工作中我们曾经遇到过检材与样本几乎完全可以吻合的案例。一个人的签名笔迹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可以重合)或完全一样(只是大小有所不同),检材与样本特征的相符合应是“动态的同一”,即整体特征基本相同、细节特征基本符合,一些特征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变化而出现差异,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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