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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罪刑探析

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罪刑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洛阳性奴案”的案情,引出了本案关于四名女性被害人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分析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否构成犯罪,得出了这四名被害人构成犯罪的结论且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于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应当从立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司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来衡量其责任。  关键词:被胁迫行为;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胁从犯;“洛阳性奴案”      一、案情回顾  2011年9月初,原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浩从洛阳市不同的夜总会、KTV诱骗了6名女子带到事先挖好的地窖中,长期囚禁性侵,其中有两名女子被杀,四名女子成功获救。然而,据报道:“约1年前的一个晚上,其中一名女子与另一被囚女孩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于是,这四位刚刚从火坑里跳出来的少女,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批捕,被关进了看守所。  二、“罪”的探析  (一)英美法上的被胁迫行为说  1、构成要件:  要构成胁迫:必须有胁迫的存在;胁迫必须具有紧急性;胁迫的来源是人;被胁迫的对象一般必须是本人,但在实践中他人也可成立;没有期待行为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2、四名女性被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胁迫行为  从胁迫的构成上看,她们都相信胁迫的存在,认为李浩可能威胁到她们的生命,此其一。在当时的环境下,她们因长时间的囚禁而感受到了李浩的行为所产生的威胁,此其二。大部分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期待行为人的合法行为,人们基于对弱者的同情,认可其非法行为,此其三。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不能要求英雄主义,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是得到了一定承认的,即“在受到生活和严重身体损害威胁的情况下,自我保护是人的天性和本能,要求人们去放弃生命无疑是对人性的扭曲和亵渎。”但是,这种对于人性的宽容和妥协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即使是标榜以尊重人性为基础,能够接受被胁迫行为无罪辩护理由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其不可逾越的底线,那就是不允许危及无辜者的生命利益。诠释这一点的著名案件是1884年发生在英国的“杜德雷和史蒂芬斯案”,讲述的是遭遇海难的四人为了生存,其中三人将另一人杀死并分食得以保存生命的一个案件。获救后的其中两人被以谋杀罪起诉,而本案的法官并没有允许被胁迫或者紧急避险作为其辩护理由,他认为:“我们常常不得不建立一些我们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并且设定一些我们自己都无法满足的规则。但是,没有人有权利宣称邪念是一项脱罪的事由,即使他自己也可能屈从于邪念。”  因此,如果这四名女性被害人致另一名性奴死亡的情况确实属实,那么英美法上的被胁迫行为也无法使其脱罪免责。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说  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被胁迫行为能够作为不成罪理由规定,因此被胁迫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不能适用。于是有人提出了这四名女性被害人的意志完全受到李浩的控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李浩承担的观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判断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其年龄和精神状况。此案中的涉案人都是达到了法定年龄的,唯一能够影响到能力的情况就是其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四名女性被害人的精神并无失常的情况。  其次,如果说四名被害人是因为李浩的行为而感受到了胁迫,以至于做出侵害别人保全自己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意志受到了完全控制。因为被胁迫行为并不否认主体仍然拥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四名被害人的行为仍然是其自身选择的结果。  所以,一直受到完全控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很难找到合理的依据的,四名女性被害人并不当然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紧急避险说  1、含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四名女性被害人的行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1)从客观上来看,四名女性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其构成要件。四名女性被害人的行为只符合了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险的存在)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其他条件如对象条件以及限制条件都很难成立。(2)从法益衡量论出发,这四名女性被害人与被害人的生命利益不能衡量。因为“生命是人格的基本要素,其本质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比较的,法秩序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  (四)期待可能性说  1、期待可能性的含义。期待可能性是德日刑法中的阻却责任事由,“亦即依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如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其竟违反此种期待,实施犯罪行为者,即发生刑事责任之谓也。”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我们只有从整体上把握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站在法益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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