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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传统理论认为,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文章认为,以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国家性质是不科学的,应当以民主还是专制为标准。以这种标准划分国家,从立法者的动机和价值目标的选择分析,政体受到国体的支配,但在现实制度中,必然是政体决定国体。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真正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政体而不是国体。传统理论的要害是用抽象的国体论抹煞政体的决定价值,其在理论上的失误是忽视法律程序的价值作用。与民主和专制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政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分权政体和集权政体。分权政体是现代民主的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根本上是建立起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优良政体。重视完善我国的现行政体,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认识,直接决定着现实宪法的走向和性质。因此,深入研究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宪法学中,国体和政体虽然亦被列为重要范畴,但对它们的认识基本上被传统的、概念化的思维定势所支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一领域已成为一个学术禁区,因而对这一理论的认识极其肤浅,甚至以谬误充真理。这正是我国宪法学不发达、严重缺乏科学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正确认识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在我国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对传统国体政体关系理论的分析    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我国学术界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所谓国体,就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所谓政体,就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对政体有决定性的作用,政体对国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认识一个国家,关键是要认清其阶级本质,至于其政权形式是次要的,无关大局的。许多教科书都以此为定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宪法学》中写道:“所谓国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确立有关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国家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形式主要是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在国家制度中,国家的阶级本质(政权的阶段属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直接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的形式,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总方向。因此,国家的本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注:《宪法学》,第115页,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又写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阶级本质是密切关系的。它们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从属于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所谓政权组织形式从属并且反映国家阶级本质,决不是说政权组织形式对它们从属和反映的国家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因素,恰恰相反,它对一定阶级本质的国家起着反作用,它可以促进或者阻碍它所从属和反映的国家的发展。”(注:同上书,第160页。)    这种重视国家阶级本质而轻视政权形式的理论并不是中国学者的发明,而是从苏联那里学来的。列宁曾经说过:“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形式极重繁杂,但本质是一个: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是资产阶级专政。”(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00页。)    后来,斯大林又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说:“苏维埃一般是最适宜的群众组织形式,但是我们不应当强调机关的形式,而应当指出阶级内容,应当力求使群众也能区别形式和内容。”(注:《斯大林全集》第3卷,第169页。)    上述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见下述),但其错误和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传统理论认为,政权组织形式必然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决定政体的集中体现“是指有什么样的阶级本质的国家,就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注:《宪法学》,第160页,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也就是说,阶段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有着必然的、固定的对应关系。这种观念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古代希腊,各个城邦国家所采用的政权不都是相同的,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就曾研究过158个城邦宪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政体理论。在那时,虽然同样是奴隶主统治,但却已经有了共和政体。在雅典,由于它是直接从氏族内部的分化中发展起来,与氏族社会后期的军事民主制传统有着密切联系,又由于位于希腊南部沿海,商业贸易发展较快,形成了工商业市民阶层,这一阶层对上层贵族实行的阻碍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极为不满,联合下层平民进行反对专制制度的斗争。于是在公元前五世纪,雅典城邦就出现了共和政体。它的内容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政权活动原则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等。另外,公元前四至三世纪出现了罗马共和国。在封建制国家中,出现过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等典型的共和政体。在西方奴隶制共和政体中,还有贵族共和与民主共和之分。在资产阶级国家中,除共和政体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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