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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望

关于国际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望  论文摘要 现如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将地球上的各个国家连成一个整体,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即便如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以及法规的现状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任何一部专门的国际公约来对这些非政府组织予以规制,对其是否具备了国际法律人格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基于此,本文研究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并探讨它的现状、利弊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 国际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 规制现状   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体开始复苏,在全球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非政府的组织也在不断地增长,并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为它在国际上的各个领域中担当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这也引起了世界上很多专家学者的竞相研究。这些专家学者一方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出的作用,一方面也对这些组织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未来非政府组织该如何发展也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一)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非政府组织,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联合国宪章中,又被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公民社会”等。在人们的思想中,非政府组织就如同是能够实现人们想象和抱负而所成立的个人团体,在1952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给了非政府组织一个明确的定义:凡不是根据政府间的协议建立的组织就都可以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二)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构成要素  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就被广泛关注,我国的国际法学者们也对其特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结论,认为世界上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科技等领域的国际交流而被建立起来的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都可以成为国际非政府组织。那么,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呢?经过专家学者们的不懈研究,想要构成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条件,至少要满足:组织的宗旨要具备国际性的特点,并至少在三个国家或以上开展活动;有着投票权的组织成员至少包含了三个国家;有固定的总部和完备的文件,以及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预算的主要来源不少于三个国家。只有满足了这四点条件,才能称为国际非政府组织。  (三)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点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大体上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合法性,这也是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性质。二是国际性,指的是组织的活动宗旨要具备国际性,同时活动的范围、成员和资金成本的来源都要具备国际性的特点。三是非政府性,指该组织不是依靠政府间的协议而建成的,组织上成员的构成也包含了各种层次,主权上也想有独立性。四是组织性,就是说该组织要有自己的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民主体系和活动目标,要有长远的眼光,而不是临时松散的组织,能够给社会职责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的国家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没有明确的解释说明,但在现存的国际法中,也仍然可以找到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规制模式。  (一) 国际公约间接约束管制模式  国际公约里严重声明:除了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之外,国际的非政府组织不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在一些条约中,我们可以找到间接管制非政府组织的印记。比如在国际公约中的“集体权”这项条例中表明,不仅要保护某一个团体中个人的利益,而且还要保护这个团体的利益,这种权力主要有“生存权”、“决定权”和“组织权”,这个“组织权”中的权利就可以被国际非政府组织所享用。而国际公约中还要好多类似的条例,都可以间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制。  (二) 区域性国际公约直接管制模式  与全球性的国际公约相比,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在规制国际非政府组织方面可为直接一点。而欧洲的区域国际公约对非政府组织的管制里最大,比如《欧洲人权公约》、《关于非政府组织地位基本原则》、《欧洲社会宪章》的区域性公约中,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要履行的权利。  (三) 国际政府组织约束管制模式  国际政府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决策者,它的成员只对主权国家开放,非政府组织要想发展了良好就必须要加强和国际政府组织的合作交流,国际政府组织也通过了观察员模式、咨商模式以及参与模式的合作方式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约束管制。  (四) 非政府组织自身约束模式  除了其他公约条例要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约束管制,非政府组织自身也要制定严格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想要加强自身约束,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法制法规,在1995年时,红十字会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灾难救助的行为准则》,有效地为自身和其他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行为准则。这也是非政府组织进行自我约束的关键性一步。  三、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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