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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尽快出台中国《社会保险法》之我见

关于对尽快出台中国《社会保险法》之我见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 立法 决策 关键 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关乎公民的基本福祉和利益,可谓民生之根。从此意义上讲,社会保险法出台已迫在眉睫。通过对世界社保制度的历史回顾,借鉴国际社保立法先进经验,立足国情,对出台《社会保险法》在时机选择、政府应承担更多责任、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以及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开始将人们目光引向社保领域。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内需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保制度不健全,人们对未来生活保障缺乏预期,不敢消费。这次危机带来一个启示是,社保制度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度保证。    一、借鉴各国的社会保险立法经验,别让“议而不断”缠住立法脚步    自从1883年德国诞生第一部社会保险法以来,至今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各国的社会保险立法经验,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历史进程看,全球社会保险立法大致划为三个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为社会保险法的起步阶段;二次大战前后为全球社保制度的快速发展期;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开始出台社会保险法。  第二,重大历史事件催生社会保险立法。历史上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台,都发生在应对经济或社会危机的紧要关头。例如,19世纪末,德国出于缓和国内阶级矛盾的需要,出台社会保险法;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在经历了一场经济大危机后,开始实施积极的社会保障国家干预政策,典型的例子是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立法先行。不同于私营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在于强制性和全民参与。因而,国家最高层面立法是建立制度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依据。立法先行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无论是在最初引入制度,还是进行制度改革时,大多国家都是先行酝酿立法,以法制来规范制度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说,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过程实际上就是立法的讨论过程。有些国家社会保险立法历经十几年乃至几十年,中间出现反复波折甚至夭折,这充分说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第四,社会保险立法体现了民主参与和社会博弈过程。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国民的切身利益,各国进行立法时,都十分注重立法程序的严谨性。首先立法要在政府部门间协调一致,然后向全国上下征求意见,最终通过与各党派、工会等社会团体的谈判,达成共识。立法结局往往有三种情况:其一,社会各方相互妥协,立法获得通过;其二,社会反对声音强烈,改革夭折。其三,强有力的政府推进立法实施。  第五,从立法模式上分,有“单项”推进和“综合”立法两种方式。“单项立法”的特点是从某个社会保险项目开始,立法内容逐渐扩展;“综合立法”的特点在于社会保险项目统筹管理,实行统一的征缴和给付管理。比较而言,“单项立法”主要反映在早期社保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单项立法”通常面临的一个缺陷是制度的“碎片化”问题,不同群体加入不同制度,加入时间有早晚,待遇有高低之分,带来保障权益的不平等,后遗症很多。  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已进入一个关键期:  第一《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成形,并已向社会全面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社会保险法》即已列入立法议程,但由于现实中的种种困难和制约因素,法律迟迟没有出台。对草案的热议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心声和期盼。  第二,社会保险立法政策内容应择机抉择。近几十年来,受老龄化、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世界范同内的社保改革风起云涌,也带动了一轮新的社会保险立法过程。进入21世纪,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融入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保险综合立法时,充分考虑宏观环境变化,作出社会保险立法决策。首先,应立足制度建设的长远战略目标,确立基本的保障理念和框架,而不拘泥于眼前问题的束缚;其次,在社会保险制度某些技术细节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应为今后的改革留有余地,例如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再次,应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为例,从长远看,城乡一体化制度无疑是最优选择,但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这种情况下,立法可以对统筹城乡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在立法政策上为将来的城乡制度对接预留通道。  第三,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长期以来,一些“议而不断”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立法进程。在立法过程中,这些问题不容回避,也难以回避。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二元结构的基本国情,找出这些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症结所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树立前瞻意识,跳出局部纷争和枝节问题的纠缠,从国际社保改革的经验规律中,寻找有益的立法借鉴。首先,作为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社会保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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