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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梯度性研究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梯度性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步骤,必须坚持梯度性原则,循序渐进地予以不断完善。基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我们应从时间的纵向与空间的横向角度,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目标与步骤,采取一种“分阶段、分地区、分项目、分步骤”的方式,由低到高,有层次、有秩序地逐步建立健全与发展完善,最终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梯度性;制度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地区不管是土地面积还是人口数量都占了较大的比重。例如,2009年,全国农村人口为7128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3.4%oE建国后,国家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优先发展工业”的“先城市,后农村”发展战略。所以,农村的发展一直比较落后,社会发达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都无法与城市相比。而且,由于农村在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很大。在此背景下,作为一项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基于农村发展程度的现实差距,笔者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无论在发展目标还是实施步骤上,都应坚持“分阶段、分目标、分步骤”的原则,以制度建设的梯度性,逐步予以完善。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标的梯度性  农村经济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水平,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可以梯度性地划分为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每一目标阶段都有着不同的建制理念与制度内容。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近期目标  受现实经济水平的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近期目标应确定为:在政府的大力主导下,从解决农民最基础的生活需求出发,构建起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这个制度框架的特征可概括为“广覆盖、低水平”。  1.构建全方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是一个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补充保障项目在内的综合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定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经济水平的支撑下渐次地发展与完善。为体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上的底线公平与起点公平,近期内农村社会保障框架建设的制度要求应定为: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这一制度中重点应是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尚不具备广泛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方,则应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以及各类专项和临时救助制度。其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规模也经历了集体经济时期的“大型家庭”到土地改革后的“中型家庭”再到信息化时代的“小型家庭”的演变,但家庭养老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功能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同时,在目前土地承包制度保持长期不变的情况下,应重新考虑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思路。而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则应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建立、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一制度建设中应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现其制度创新的特色。近期内,在农村广泛开展社会福利建设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应把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上。而且,受限于这一阶段较弱的财政支撑力,这些项目的待遇水平也只能停留在“保基本”的层面上,在“低水平”的待遇条件下持续推进。  2.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持续推进,使传统意义上的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农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提供生活保障中的作用日益减弱。此时,政府应果断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生存和基本生活的神圣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政府的制度责任。从国内外的制度安排来看,社会保障都是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保障每位公民的生存权,让每位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民的权利,对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更是如此。而且,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必须与其他制度亦趋亦步、协调发展。而要想实现宏观上的制度平衡,就必须由国家通过强有力的制度组织以保证各项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其次是政府的财政责任。农村的风险来自各个方面,例如医疗风险、养老风险、农业生产风险等。高风险社会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通过政府的强力介入与财政支持,才能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确保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最后是政府的立法责任。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着法制建设落后的严重问题。因此,由政府制定一部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宗旨和原则,明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团法人、商事组织、公民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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