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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与权力-抒政腾幽互组魏起辑

关于权利与权力:抒政腾幽互组魏起辑  论文关键词:权利 权力 行政法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行政法的核心范畴是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行政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之间的理性、动态的平衡,这既与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也符合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性质和特质;但“平衡”并不排斤行政法的价值侧重。为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必须坚持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既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法哲学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必然的价值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行政法是最缺乏理论根基的。川行政法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论基础薄弱、逻辑建构困难的原因,除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宪法制度的密切关系以及受到各国经济政治条件,特别是各国政治体制建构的影响和制约外,还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总体来说,行政法的历史相对较短,与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相比,缺乏永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渊源;二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但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体系都必须有深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理论逻辑的建构,否则这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基础,这一法学理论体系就不能称之为现代科学。而科学理论的建立以核心范畴的形成及其科学界定为标志,一个法律部门的合理运作以核心理论范畴及其所界定的价值指向为调整目标。  行政法的核心范畴或核心命题是国家行政,它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律制度。但行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文化现象,其焦点是行政权力。第一,行政之特殊性在于它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就没有行政。第二,权力在国家行政的运作过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家建构起来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行政功能是行政权力发挥管理社会、监督社会的作用和影响;行政过程乃是行政权力运作和发挥功能的过程。权力渗透于、贯穿于行政的全过程。第三,行政法所以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在法律关系上呈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也在于权力的特殊品性。  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是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权力与私主体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关注的基本关系。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就是既要切实保障私权利的合法行使和实现,为私权利服务,又要防止、控制和禁止私权利的滥用和主观随意性,以维护公共利益不受私权利的非法侵害。因之,行政法得以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乃是私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关系。它的重要使命就在于协调和整合私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既使国家行政权力能合理、合法、高效地顺利行使,又使行政权不至侵犯私权利的正当、合法行使,为私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  故而,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或行政法的理论逻辑应当围绕着私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整合模式来展开,以确定行政法在处理这一对相互矛盾的关系时的基本价值指向。  二、行政权界说  行政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在洛克看来,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外交权是相互制约的平行关系,它们构成国家权力的整体。孟德斯鸡则认为,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构成相互平行而制约的关系,国家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论,行政权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从现代权力理论来看,一切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这就是说,从权力归属或权力所有关系的角度而论,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一样,都为国家的全体公民所有,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实际所有者;从权力行使的角度而论,人民通过某种法律机制将国家权力委托给某些特殊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行使,而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对行政权的行使享有独占权,除了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有权行使行政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国家行政权。  第二,行政权是执行法律之权。洛克认为:“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在他看来,行政权或执行权“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孟德斯鸿在论述立法权与行政权时指出:“一种权力不过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另一种权力不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而已”。!“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F.J.古德诺也认为,行政权力是法律的执行权。他在论述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时指出:“以表达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即立法机关,通常又有权用某种方式控制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对国家意志的执行。”“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功能的政府机关,经常地,事实上是通常地,又被赋予表达国家意志的具体细节的职责,尽管这些国家意志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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