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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冷思考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冷思考  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有关犯罪构成理论的论文、专著也较多。然而学者们的论述可能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倾向——论文冗长、晦涩。引进德日犯罪构成理论有脱离实际的弊端,对此需要我们冷静的思考。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犯罪,且为广大司法3-.作人员所接受,再加上保守传统的习惯,所以我们应坚持完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复杂化:完善  自1986年何秉松教授发表《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文章伊始,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已经20多年了,在这20多年时间里,刑法学者们围绕犯罪构成理论的探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着。譬如从中国期刊网上搜到的有关犯罪构成的文章到目前为止就有六百余篇。且从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有广泛影响的《刑法论丛》、《刑法评论》、《刑事法评论》等学术文集刊载的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论文,以及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专著不断推出看,犯罪构成已成为了许多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的论文选题,犯罪构成理论深深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们为之不懈探索。笔者觉得对于理论的深人探讨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笔者发现现在的问题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有些偏激,基于此,笔者想在此从宏观上进行一番冷静的思考,请学者同行批评指正。  当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论文著述浩如烟海、汗牛充栋,这充分说明了“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以及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这也印证了人们常说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王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改革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所以它广泛吸引了刑法学者们的“眼球”,因此犯罪构成理论持续讨论了20多年反而未见丝毫衰退的迹象。“因为刑法学领域中,犯罪构成理论还是一个阵地,那么人人都想冲上这个山头插上一杆旗,估计这个山头也没有那么多地方供你插旗。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我不能冲上山头,那么我在山下可不可以种一根草?”笔者对此深以为然。  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刑法学者在犯罪构成问题的讨论上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其实在我国已有学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如宗建文教授就曾说“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在我上大学的时候——我读的是四川大学——当时我们一个老师说了一句很精彩的话,说现在的学者做学问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这就是做学问。”(众所周知,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刑法学更是如此。所谓实践性就是说刑法学是紧密联系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门学科,是为解决社会生活中激烈的矛盾冲突的工具性学科。  刑法学理论尤其是犯罪论的研究应该首先关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简单的个案,然后将其提炼升华为复杂的理论,最后应将复杂的理论进一步精炼成“简单”的理论体系(这时的“简单”是从更高层面意义上而言的),这应该是最关键的。如果只是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论那只是形成了庞大、繁冗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素材”。但是目前关于犯罪论体系各种理论的探讨似乎并非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的,而只是相关知识的堆垒。知识的简单堆垒是不可能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的,只有在同一个平台上讨论才有意义,同台竞艺方能一显高下。  现在,有很多时候过热的理论讨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追求理论上的形式美感,对于实践而言,并没有切中关键问题。”所以笔者以为应当倡导刑法学者们简化犯罪论体系的讨论,做到深入浅出。在这里《法国民法典》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典范。众知,拿破仑并非法科出身,而是一介武夫,所以他在亲自主持起草《法国民法典》的时候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要求:让他能看懂。是故《法国民法典》基本价值趋向就是平民化,在文体方面既简}吉又通俗易懂,甚至达到了让每个法国平民看懂的程度。这是非常值得我们现在很多学者借鉴的。  众知,我们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应该来源于实践,然后经过学者们酝酿、思考、讨论完善后用来服务实践,这应该是理论的价值所在。反之,如果学者们建构的理论并未在实践中产生应有的影响,而是被司法部门抛之脑后,弃之不用,视如草芥,这应该是理论研究者的莫大悲哀。在2006年9月份举行的犯罪论体系高级论坛上,著名刑法学者西南政法学院陈忠林教授语出惊人:“陈兴良老师主张要学习德日刑法学,但是在德国有99%的法官是不会用犯罪构成的理论的,实践中既然不用这个理论,那这个理论其实就是我们学者自娱自乐的一个理论。它在实践中不能解决问题,当然这个理论也根本不可能解决问题。”陈忠林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者在刑法学界受到普遍的敬佩,这是因为他以擅长提出新的观点,新的论断著称,敢于挑战权威。他提到的犯罪构成理论实践中基本用不到,这使笔者感触良深!正如刘远教授所说:“德国是一个哲学的民族,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论体系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哲学属性,或者说有一种脱离事实脱离观察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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