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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中的对外干预——兼论冷战后美国的对外干预

国际政治中的对外干预——兼论冷战后美国的对外干预一  一个国家的对外干预,一般是指该国的两种对外行为:(1)蓄意制约或侵扰其他国家的国内政策或国内政治进程(包括对外政策决策过程),而未经后者完全自愿的允许;(2)主动介入并非与该国接壤或邻近、亦不包括其属地的地理区域内的国际政治问题,而未经该区域内所有有关国家的一致赞同。第一种行为即干涉别国内政,它直接违背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社会中的违法行为,并且由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所含有的伦理意义而违背历来已久的、在绝大多数场合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尊奉的国际道德准则。〔 1 〕诚如一位国际政治学家所说,自 1648 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以来的世界政治秩序概念对国家行为的最基本的影响,在于国家自助和不干涉。“自助是对那些自身的价值遭到威胁的主权国家的要求,不干涉意味着阻止主权国家去威胁其他主权国家的价值。两者结合起来,有助于维持权势和权威的分散化,维持领土国家根本的不可渗透性。”〔 2 〕第二种行为无碍于国际法,属于不带法理意义的那部分国际政治事实。不过,由于地理、文化和历史等原因,这第二种干预往往被受干预区域内的全体或部分国家视为不合理、不正义的。也就是说,它们被视为违背了一种体现在诸如华盛顿《告别辞》之类历史文献中的国际道德共识,即有关区域性国际体系的地理、文化和历史独立性的道德共识,尽管它们由于这些方面的区域区分所固有的含糊性,加上区域国际体系之间渐趋紧密的联系,不可能升华为国际法规则。16和17世纪时,欧洲国家大多将奥斯曼土耳其对欧洲国际政治的侵扰看成是不合理、不正义的,并因此而不满法王法兰西斯一世和路易十四为牵制和打击对手哈布斯堡王朝求助于君士坦丁堡的异教苏丹。〔 3 〕1823年美国宣布门罗主义时,也如此看待欧洲神圣同盟对拉丁美洲的可能的干涉,而本世纪50年代不少亚洲国家针对外部大国的干预,提倡亚洲的问题由亚洲国家自己解决。不言而喻,在现实生活中上述两种干预有时是相兼的,即同一个行动既干预了其他区域的国际政治,又干涉了该区域内一国或数国的内政。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许多对外干预行动,都是如此。例如50和60年代美国对东南亚国际政治的干预往往同干涉印度支那三国、泰国、印尼乃至中国的国内政治相辅相成,苏联对非洲国际政治的干预则离不开很深地介入和侵扰埃及等北非国家和刚果的国内政治。  国际政治中的对外干预美国研究尽管上面所说的对外干预一般违背国际法或国际道德准则,但需要补充的是,当代国际社会中的某些对外干预行动得到普遍性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的认可或授权,因而在法理上有所依据。在冷战结束后的近几年,这样的干预几乎占了世界政治中最引人注目的那些多国干预行动的绝大部分。至于它们在实际上是否合理,则须按照国际政治现实作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对于得到区域性国际组织认可或授权的干预,更应当如此。此外还需注意,国际法及其实施总是随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重大变迁而有所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法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是接近根本性的。在侵略战争及战争罪行的责任追究与制裁、禁止大规模屠杀(或称“种族灭绝”)、保障基本人权等领域,国际法的管辖对象已从主权国家扩展到包括个人在内(尽管在基本人权领域,就国际法管辖对象的扩展而有的国际共识仍然很笼统,很含糊);国际法所涉及的范围已扩大到一整系列原先不存在或很少有国际法规则的经济、文化、通讯和生态问题上,并且已将一些新的跨国性、全球性政治与安全问题(包括禁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禁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和国际贩毒活动等)包括在内;在某些方面,国际法的立法程序、即国际法的来源也有所变化,有关的绝大多数主权国家(而非原先那样所有主权国家)的赞同,甚至“占压倒优势的国际舆论”,已成为连保守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和国际法学家也予承认的国际法立法依据,战后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等方面的情况尤其如此。〔 4 〕就其对国家主权概念及其派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直接影响而言,上述第一种变化是最重大的。当代世界的发展导致国际法呈现出一种自相矛盾的倾向:国家在法理上照旧拥有主权,即主宰本国全部内政外交的全权,但同时,联合国在法理上亦有权干预国家的某些种类的内外事务,而且还越来越频繁地担任原先仅由主权国家本身充当的国际法执法者。也许就是因为各国在加入联合国时,自愿承诺遵守宪章规定的义务,从而承诺本国主权受某些法律限制。然而,联合国的干预许多未经被干预国同意,特别是那些最重大的干预,即种种制裁,无不遭到被干预国的反对。而且,有些重大干预及其理由,实际上远未得到联合国(而非其安理会)大多数成员国的赞成,至少缺乏足够的国际舆论支持。不言自明,关于联合国的这些事实,构成了评价和对待当代美国若干对外干预行动的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其干预理由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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