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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统治、多数暴政与多数善政: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多数统治、多数暴政与多数善政: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Majority Rule, Majority Tyranny and Good Majority Governance: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Politics提要: 实际的民主制度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正义原则的体现。但是多数人的统治并不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它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滥用权力,因为集体的智慧是有限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导致专制,加上多数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的强制作用,多数的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常常会产生多数人践踏少数人权益的多数暴政。因此,要使多数统治不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对多数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加以限定,少数人应当被给予更大程度的自治,司法体系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利用来对多数的权力加以制衡。这样,民主政治就有了适当的制度基础。关键词: 多数统治 多数暴政 无限权威 权力制约关于民主制度下的统治方式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民主统治是所有人全体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民主的公共决策应该采用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问题,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至少是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不过,由于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符合理性,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亦并非时时合理,所以多数统治(majority rule)的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majority tyranny)。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只是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否则多数人就有可能依照有规律的过程如选举、立法和多数规则而采取行动,剥夺少数人的自然权利,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转变为令人恐怖的多数暴政。本文的任务是探讨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多数统治何以退化为多数暴政的逻辑,并探索促使多数善政(good majority governance)的制度建设逻辑。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 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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