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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社会自由思想述评
密尔社会自由思想述评 论文关键词:自由主义 社会自由 功利主义 密尔 论文摘要:约翰·密尔是19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他的思想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其社会自由思想主要体现于《论自由》中。主要讨论了三点,即言论和讨论自由,个性发展,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这些思想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认为在追求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社会利益,而后者利益优于前者利益。其思想博大精深,被称为“19世纪最令人心悦诚服的自由主义者”,他的思想也成为传统自由主义相新自由主义过度的桥梁。他的思想总体是有益于社会进步,但也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 约翰·密尔(又译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他的思想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表现出折衷主义色彩。对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誉为“19世纪最令人心悦诚服的自由主义者”。[①]同时,由于他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成为“沟通传统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重要桥梁”。[②] 一、密尔的生平 密尔1806年出生于英国。是著名思想家詹姆斯·密尔的长子。他的童年伴随着父亲和书籍度过,并没有进入学校学习。在其父亲的严格教育下,打下了丰富的知识基础。密尔的思想早熟,远远超出了同龄人。在思想内容上也深受其父功利主义的影响。14岁时在法国攻读法律,17岁回国,组织了“功利主义社”,[③]传播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同年到东印度公司的通讯检查公署任起草公文的文书,到1858年该公司解散时,他已升任印度通讯检查部的检查官。他在东印度公司任职长达35年之久。1866—1868年曾任英国下议院议员。是下议院中渐进派的代表。其主要著作包括:《逻辑学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5);《功利主义》(1863);《妇女的屈从地位》(1869);《论社会主义》(未完稿)(1878)等。 二、密尔社会自由思想分析 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开头就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④]关于自由的定义,根据它的说法,也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⑤]与以往不同的是,他不仅提出个人自由,同时也探讨了自由的限度问题。《论自由》一书也译作《群己权界论》,这其中的“界”实际上就是自由的限度。在《论自由》的最后,他总结了全书的要义,即著名的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厉害,个人就不必向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人进行忠告、指教、劝说以致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社会要对它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和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自己的话。总之,密尔关于个人自由问题,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的权力界限,强调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关于个人自由,或者说社会自由思想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言论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的第二章探讨了“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他提出,人类的知识原则上不可能完美,每个人都可能是错误的。自由讨论也就提供了纠正这些错误的机会。若不允许自由讨论,则会犯错误。尤其是不应该轻易否定其他人的观点。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窒息的意见是一个谬误”,假如我们确信其谬误性,要窒息它也也仍然是一个错误。“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他们的意见是失掉了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⑥] 他认为,无论是用人民的名义,还是用政府的名义来压制这种自由,这种权力本身都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较有资格来运用它”[⑦] 密尔认为,人们必须学会使自己的思想少犯错误,而纠正自己错误的最好办法是在自由讨论中,允许别人批评自己。他强调,一个意见因为在各种机会的竟斗中未被驳倒而假定为真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反驳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任何人,即使人类当中最聪明的,也即最有资格相信自己判断的人,也还应当提到少数智者和多数愚人这个会和集体,即所谓公众面前去审查。他反对对一些目前是真理的东西反复重复,而不加思考和辩论,如果这样下去,所谓的真理将成为谬误。 密尔在讨论言论自由时,并不认为言论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主要强调要注意方式问题。“一切意见是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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