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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内强奸入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对于婚内强奸入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在当前中国,婚内强奸作为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已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否定,但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理论界均未就婚内强奸入罪若干疑难问题形成一致看法。本文拟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认期统一人们思想,推动婚内强奸犯罪化。 论文关键词 婚内强奸 必要性 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中,婚内强奸现象大量存在,但是我国立法上对该种暴力性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司法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所以在我国将婚内强奸入罪化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婚内强奸入罪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人权 人权也被学者称为人的基本权利或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具有的一种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对人权肆意践踏。人权在内容上主要由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构成,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既是对女性生存权的保护和也是对其发展权的保护。以暴力等手段伤害女性的身体己经威胁到了女性的生存,极其严重时会剥夺女性的生命,同时这种对女性随意强迫的性行为造成了女性持续性的尊严羞辱,损害了女性本该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最终不利于女性在社会中的发展,是对女性发展权的间接侵害。所以我们的刑法不能遗漏掉对妇女性权利的一种保护,应该在刑法中将婚内强奸规定为一种罪名。 (二)大量存在的婚内强奸现象需要确定的法律来进行调整 由于怕出丑或出于恐惧心理等原因,女性对婚内强奸行为往往一再容忍,很少主动去向社会组织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这就又助长了婚内强奸行为的发生,使得婚内强奸行为越演越烈。许多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受尽了折磨和羞辱,在极端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丈夫进行报复,这种报复是对丈夫的伤害更是对自己对家庭对整个社会的伤害。通过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方法不仅可以使侵害妻子性权利的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二、婚内强奸入罪的可行性 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妇女地位的提高,法律日益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也为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提供了可行性。 (一)在一定范围内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婚内强奸被侵犯的客体则是具有特定社会身份的女性:妻子,其性权利也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具体表现为使用暴力、恐吓等方式使妇女不敢反抗,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次,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在这方面,婚内强奸主体属于强奸罪的主体范围内,而其特殊性就是婚内强奸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也就是说他是受合法婚姻关系规定的丈夫。丈夫自然是男性,既然我国的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男性,那么作为男性的丈夫自然也包括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中。在我国的刑法中,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奸淫女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婚内强奸行为的主观方面也是以奸淫女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只不过这里的女性特指行为人的合法妻子,可见两者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婚内强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并不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原则。 (二)符合国际化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开始也并没有将婚内强奸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进一步深入,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肯定婚内强奸的丈夫构成犯罪,目前在西方己渐成潮流,对外国法中精华的移植与吸收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外在强大动力。 1.英国婚内强奸立法的发展。1763年马修·黑尔在婚内强奸豁免权中描述道:“丈夫不会因强奸妻子而被定罪,因为根据他们的婚约,妻子已奉献其身给丈夫,此项同意是不可被撤销的。” 当时的英国大法官大部分都赞同这种观点,在判案时不会裁定丈夫强奸妻子。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1991年英国上议院在“皇室诉R”案中的裁决表明:法律程序不再是妻子离开丈夫的必经之路,只要有离开丈夫的意思表达,就是对“婚姻同意”的撤销,就有权控告丈夫强奸。 2.美国婚内强奸立法的发展。1980年前,美国法律大多不承认婚内强奸罪。美国宪法虽然宣称平等保护在家庭法当中也适用,但各州在早期的法律中,关于强奸罪的丈夫豁免一直存在。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各州也先后做出了类似规定,取消了强奸罪中的丈夫豁免权。比如新泽西州法律就强调了: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性无能或同被害人具有婚姻关系从而逃避推定为强奸罪。 3.德国婚内强奸立法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前的德国法律是不承认婚内强奸罪的。随着德国女权运动的发展,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1998年德国新《刑法典》明确了,“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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