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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监督制约弱化是产生腐败的温床
对权力监督制约弱化是产生腐败的温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反腐败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那么,为什么一些腐败现象会久禁不止呢?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呢?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腐败产生的主要症结在于对权力监督制约弱化 腐败是一种社会的和历史的现象。从根本上讲是剥削制度和剥削社会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产生腐败的阶级根源和阶级基础已不复存在,腐败现象理应销声匿迹。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们各项约束制度很不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弱化,致使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弄权渎职等消极腐败现象大量产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我们认为,目前,在导致腐败现象产生的诸多因素中,对权力监督制约弱化是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而这种弱化从根本上来说又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 1、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作为监督的主要部门——纪检监督机关,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体制上、职能上都实行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从实践中看,这样的监督体制存在很大弊端。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实际上是当地党委、政府的单方领导,许多问题都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和解决。客观上大大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在这样的体制下,对同级党委、政府实施监督,是难以落实和奏效的。二是这种体制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权力。本该自身决定和实施的事情,还要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三是这种体制,使纪检监察干部不能超脱自己所处的环境,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办案中心存疑虑,瞻左顾右,思前想后,不能充分行使职权。在对违纪者处理中更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处理上打折扣的事在所难免。 2、监督制约方面的具体制度、规章不健全。 一是至今没有一个规范性、严密性、权威性强的,能够统管全党上下的党内监督条例。二是没有统一的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因此,近年来虽然对领导干部提了几十条要求,但却起不到多少制约作用。三是对于党的纪律检查的组织设立、任务要求等只是在党章中作了概述,始终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具体的、系统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但并不完善,有待充实新的内容并上升到更具权威性的《行政监察法》。四是现在虽然搞了三项制度(即: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国有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但也是粗线条的,缺乏配套措施,落实起来有困难。 3、社会监督制约体系网络尚未建立起来。 权力腐败现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权力腐败,只有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来监督制约,综合整治,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相当薄弱。一是国家缺乏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统一要求,使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可相互配合的监督网络。二是还没有建立起以党内监督为主,以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目前,除党内监督以外,其它监督,即没有统一的监督章程,又没有建立必要的组织形式,缺乏行使监督权力的必备条件。三是经济监督手段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如:财政、会计、审计等部门的制度还不完善。国家赋予它们的监督权力还不大,范围还不广。因此,在这些环节还不能有效制止和杜绝经济违法违纪活动。 4、缺乏对人大及其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保障机制。 现行宪法明确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然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能也不可能代替其它专门法律。只在宪法中确认人民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监督地位是不够的。还需要大量的、与之配套的具体法律文件及措施。目前,这方面的制度极为欠缺。因此,宪法中的这些要求还难以落实。 二、对权力监督制约弱化应采取的对策 1、改革现行纪检监察机关体制,赋予其更强更大的监督权力。 一是应修改党章有关条款,将现行的纪检机关双重领导改为中纪委直接领导。各级纪检组织上下是直接领导关系,不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其人事安排由上一级党委、纪委选举或任命。工资待遇,机构编制等事项也都由它的上一级组织决定。将现行的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改为上一级纪检机关监督下一级党委。二是在修改、完善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将行政监察机关划归人大。监察机关实行上一级人大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业务上以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其人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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