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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党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

当代中国政党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 [提要] 合法性是政党政治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政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当代中国政党政治,既要看到其合法性资源存在的广泛性,又必须客观审视其所潜伏的合法性危机,要充分借鉴现代西方政党政治的成功经验,以宪政制度建设为核心全方位探索合法性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 政党 合法性 研究 合法性是政党政治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民主国家政党都高度重视自身合法性建设,把合法性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点。在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都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二者在合法性上存在很强的内在相关性,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点。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从典则层面保证了当代中国政党政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是合法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任何政党面对不同的历史条件,都有丧失政治合法性的危险,要想使合法性成为源头活水,源远流长必须付出长期的、艰辛的探索和努力。 一、 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政治学上所谓的合法性,学者们给出了很多解释,如迈克尔·罗斯金认为,“它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1] 孙关宏等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政治权力的产生和行使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是指政治权力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同”[2],“合法性最终归结为政治权力是否获得普遍认可的问题”[3]。杰克·普拉诺等认为,“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4]等等。以上表述透视出合法性具有两个层面的基本含义,一是合民意性,二是合法律性,并且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前者强调了合法性的动态特点,后者突出了合法性的相对稳定性特点。但合民意性是绝对的、是最终归宿,历史地看它决定着合法律性的现实可靠性。所以本文所言之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在民众自觉认同,自愿服从和衷心拥护的基础之上而不是诉诸于政治强制力;应该在统一的法制框架下运作而不能在体制外产生和运行。 具体到政党政治的合法性,就是指政党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同意、拥护和支持,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党欲获得合法性资源必须走民主化道路,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渠道发挥其职能,真正成为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工具。 在我国政治的历史变迁中,统治者对合法性问题是比较关注的。自古就有“得民心者得天下”,“水能浮舟,水能覆舟”的政治思想,充分说明了合法性的重要意义。进入近代以后,孙中山先生在分析国民革命的依靠力量时提出:“人民心力为革命成功的基础”,[5];毛泽东同志在研究党群关系时提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6];刘少奇同志在论及党群关系时提出,“我们的一切纲领与政策,不论是怎样正确,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直接的拥护和坚持到底的斗争,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们的一切,都依靠于、决定于人民群众的自觉与自动,不依靠于群众的自觉与自动,我们将一事无成”[7];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精辟地提出,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江泽民同志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提出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8]的论断;胡锦涛同志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上也提出,“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9]。这些论述归结到一点,那就是政党或者政权的存在、发展及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同意、拥护和支持为基础,即获得政治合法性。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党建理论研究,往往侧重于政党行为的科学性即政治运作的效率,而忽视了其合法性。研究政党提高执政或者参政能力,实现政治意图方面的较多,而在研究政治合法化的途径,获取合法性资源,巩固施政基础方面的较少。实际上,政党是公民管理国家的工具,是连接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桥梁。公民和政党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主要矛盾就是政党政治行为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对立统一,二者相互依存构成矛盾的两个方面,并依据一定的条件可以相互转化。就政党对公民、社会的领导和影响作用而言谓之科学性,而就民众对政党的认可和支持作用而言谓之合法性。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国民经济恢复发展时期,人民需要强势政党来表达诉求,整合社会利益,这时更多地关注政党的先进性,进步性,强调政党的政治领导能力,把科学性当作矛盾的主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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