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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

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重建 乡镇检察室  论文内容摘要: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构想,检察工作要服务这一大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现阶段首都检察机关服务农村法制建设的严重制约是缺乏同农村基层直接联系的渠道,基于检察机关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和履行职能的要求,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    一、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有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了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乡镇分别设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民事经济案件裁判等任务。另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对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在农村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由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负责,所以,司法所也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可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的立案工作、侦查活动、审判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都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必须延伸到农村基层。  (三)农村基层的需求与呼声  笔者曾参与了所在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全部乡镇、以“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为主题的调研活动。几乎我们所到的每个乡镇都提出,在这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时期,农村基层行政人员面临着许多法律困惑:如何既高效又依法地决策处理新遇到经济事务、怎样防范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怎样遏制犯罪高发的势头、怎样妥善解决各类农民信访问题,等等。他们同时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给予农村基层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呼吁检察机关开辟与农村基层经常性联系的途径,建议检察机关要提升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广度和力度。    二、消除检察机关在农村地区履行职能的制约——重建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检察机关恢复建院近三十年的今天,竟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不甚知之。检察机关要实现“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工作主题,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贴近群众,必须要深入了解我们的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和需求,也必须让群众了解我们。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为民执法的方向,才能有针对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让群众知道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该找检察机关解决。  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同时也提出要“完善诉讼、检察监督……等制度。”但是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是县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被农村群众形象的称为“检察机关没有在基层走路的腿”。这难免在客观上造成监督不力,在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理念尚未普遍树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难以发现或纠正不及时,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职能在农村基层被虚化。这种组织机构的不尽合理必然制约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改变这种不利的工作局面,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在农村基层设立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乡镇检察室。  北京地区检察机关曾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在农村地区设立过派出机构,即乡镇检察室,派驻专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能包括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举报受理、调查和立案侦查,以及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等。其时,乡镇检察室凭借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帮助地方政府解决了许多群众反映、举报农村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该立案的立案查处,不该立案的依法给予了答复。很多群众不接受乡镇政府部门的查处意见,却信服检察室的处理意见,使一些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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