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改———兼评公法全球化理论.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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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改———兼评公法全球化理论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改———兼评公法全球化理论 摘 要: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法律发展与改革运动,以此推动民主、法治与人权的不断发展。新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提前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都以弘扬法治、保障人权为主价值取向。这些规定是在国际人权保障理念影响下,对公法全球化作出的积极回应。公法全球化并非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如何正确地面对,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从而推进法制现代化的问题。法律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对于主权国家而言,目前的主题是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法律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鉴于此,一方面要加强国际交流,合理利用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另一方面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品格,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要义所在。 关键词:法律;刑事法;公法全球化 公法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公法全球化的基本表现是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条约的国内化。虽然公法全球化还若隐若现,但由于公法全球化涉及与国家主权协调问题,因此,公法全球化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一 刑事法,即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从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的历史看,不但刑事司法曾被认为完全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任何国家都不能干涉,而且刑事立法也被认为完全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一个国家的刑事立法是其本国的事务。一方面,一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刑事立法,而不需要考虑别国立法情况;另一方面,他国不能干涉别国刑事立法。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关系日益密切,各国立法出现相互影响的现象,出现法律全球化趋势。刑事立法不受他国影响的局面已经改变。各国进行刑事立法必须考虑他国立法情况。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于1996年、1997年分别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反映了这个趋向。 (一)刑法方面的动向 1、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刑法领域里反对封建时代的罪刑擅断而取得的一项划时代的成果。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思想。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则较为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他的《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做了专门论述。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由理论领域进入实践领域。《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法国刑法典》一经颁行,很快成为世界各国刑法立法的范本,罪刑法定原则为世界各国认同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进入20世纪,罪刑法定原则已基本为世界各国所明文规定。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此后,我国围绕着应否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主张刑法应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学者认为:中国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类推,符合世界刑法发展潮流;我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和我国整个法的法治水平。最终,新刑法吸收了学者们的建议,废除了类推制度,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使我国刑法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确立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最早萌芽于古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17世纪初,著名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普遍管辖原则。他认为,在人类社会普遍存在违反自然法的现象,而这些犯罪是对全人类的共同危害。由此,他提出,对违反自然法的犯罪,罪犯所在国对罪犯应当“或起诉或引渡”。此后,西方许多学者对这个超越地域、国籍、保护本国利益的管辖原则的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合理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出现了国际性犯罪。为了保障正常的国际交往,打击国际犯罪,我国已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国际条约。签订国际条约是与承担义务相联系的,我国一旦加入这类条约,就应对有关国际犯罪承担刑事管辖义务。于是,我国立法机关于1987年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中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要行使刑事管辖权。新刑法吸收了上述规定,新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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