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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正当-论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利益平衡的基础

法律程序正当:论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利益平衡的基础  论文摘要:2011年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里程碑式重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要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重难题,构建和谐、法治、人道的司法环境,不能仅靠正当法律程序的程序文明和法治文明。但毋庸置疑,侦查领域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是与刑事司法改革最具相关性的问题之一。在我国现行侦查模式下警察侦查活动具有主动性与主导型双重特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明确刑侦人员出庭作证义务、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以及作为刑事关系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人身权、沉默权、辩护权、律师帮助权等相关权利保障,最大限度地实践程序公正、透明以及权力与权利双向平衡配置,藉此体现法律程序正当。  论文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 侦查权 权利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理论界提出“法制程序化”之后,法律程序制度化和正当化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欲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防止程序违法行为涌现,必须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建构一种常设的、有效的、“刚性”的纠错及制裁机制。作为一种现实选择,要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难题,须以建立合理、合法和高效的侦查程序为前提;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中国现代刑事司法改革事业,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的构建将深刻地改变我国原有侦查程序的结构和特征,同时也将自然地改变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各种利益和价值关系的平衡性,其基本表现是权利和责任的分配方式及分配结果的改革。因此,如何调整侦查程序中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合理有效地规范其侦查行为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代中国刑侦程序架构改革的第一主题。  二、正当法律程序溯源  正当法律程序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NatureJustice)”规则。早在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康德拉二世就有“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贵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的规定,给予封建贵族的特权以专门的司法保障。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则对正当法律程序首次予以立法肯定,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放逐、伤害、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或逮捕。”尽管这些规定只是对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不同于后来的正当法律程序所蕴含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权利,但却标志着刑事程序正当化的开始。1354年,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第三章中:“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这一法令是刑事程序正当化发展中的里程碑,自此正当法律程序成为英国刑事程序的基石。其基本思想是坚持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将被剥夺权利的被告人享有“被告知(notice)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hearing)的权利”,否则不得予以惩戒。  由于“正当性”涉及到价值判断,主观色彩相当浓厚,“正当法律程序”也就成为一个人言人殊的“罗生门”式的问题。英国现代法律泰斗丹宁(LordDenning)大法官在其《法律的正当程序》中阐述道:“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进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的适当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豐该解释表明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在程序上要求先审讯,后宣判,根据调查起诉在审问或某种听证之后才能作出判决,这种形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至今仍为英国司法界所奉行。此谓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在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是程序性的,而且是实质性的。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立法本身的公平正义,非正义的法为非法。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非正义的法,为非法。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乃美国对源于英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的产物,意指对联邦和州政府立法权所实施的一种宪法限制。该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公正性理念。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建立在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上,实质上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程序性保障。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则是美国法院在宪法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违宪审查制度,反映了美国依照制衡理论重新配置国家司法权的原则。  三、法律程序正当:刑事侦查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理念基础  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默斯认为评价法律程序正当性标准不仅仅在于它在确保合理的法律后果得以实现(如在普遍情况下更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更重要的是它本身是否具有内在的优秀品质(如法律适用程序中的理性、人道性、尊严和隐私等)。此后,许多学者都从法律程序的内在德行、自然正义理念的思想出发,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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