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大调解”格局中我国行业调解定位及发展路径.docxVIP

浅论“大调解”格局中我国行业调解定位及发展路径.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论“大调解”格局中我国行业调解定位及发展路径

浅论“大调解”格局中我国行业调解定位及发展路径  [论文摘要]文章立足于整个“大调解”的格局,首先从行业调解的功能优势分析入手,进而阐述了行业调解的定位,接着从我国现状分析当前行业调解发展所存在的障碍,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大层面深度阐述了我国行业调解发展的路径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行业调解;功能优势;定位;发展路径  一、“大调解”格局中行业调解的定位  (一)行业调解功能优势  1.调解主体权威性高。行业调解的权威源于行业调解协会的角色。首先,行业协会的成立与存在都是由行业内成员内在的认可与服从,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集体行动,代表着集体意志与力量。其次,行业协会是政府与市场联系的纽带与桥梁。行业协会履行着自治管理权能,是一种国家职能的延伸。再次,行业协会影响力大。行业协会作为同类或相似行业的领导者,是行业集体的表征,属于魅力领导管理型。  2.调解运作效率高、成本低。行业调解的高效性、低成本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内在要求。其一,行业调解灵活简便。由于是自治管理,其调解方式灵活,其程序便捷易行。其二,调解主体之间信息对称性。这能有效减少纠纷双方的心里障碍,降低陌生感与不信任感,从而有利于沟通协商,促进调解的良性运作。 其三,知识专业化。行业协会有该行业丰富的知识性人才资源,包括专家学者和专业从业人员,其大都精通该行业知识,能有效地找到纠纷产生的根结,也能充分利用行业规则解决纠纷,并能根据纠纷现实情况提出更多指南性的解决办法。  3.参与调解的平等性。行业协会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地位都是相对平等的。“纠纷解决者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构造。”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更具有亲和性,增大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在行业调解等社会力量调解中,纠纷解决机构呈等边三角形,三方之间不存在权力控制关系。  (二)行业调解定位  1.行业调解与大调解关系。行业调解归属于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并列。其与其他类型调解互相补充互为促进,不断优化组合调解资源,形成大调解格局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整个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共建社会的和谐。  2.典型的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在本质上属于市场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修复、自我矫正的机制,其属于民间调解的典型形式。首先,从调解对象来看,行业调解调整的是行业纠纷,该纠纷主要特点在于:存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交易为内容。其次,从调解力量来看,行业协会是一种社会力量,行业调解是利用社会力量来化解社会纠纷的。再次,从调解主体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行业协会与纠纷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行业调解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机制,是一种社会救济类型中的民间调解形式。  二、当前我国行业调解发展存在的障碍  (一)缺乏社会基础  整个社会对于行业调解的程序、功能、实效认知的不足,直接抑制了社会公众对行业调解的需求,使得行业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的利用率偏低。不少行业协会都没有认识到自身具有化解纠纷的职能与职责,部分协会在行业规章里明确了调解纠纷职能,却并没有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整体上来说,提供调解服务内在动力严重不足,进一步抑制了社会对行业调解的需求。再加上国家对行业协会调解功能的认知不够,使得行业调解难以有效向社会推行,为更多的社会大众所理解接受。  (二)调解结果缺乏稳定性  行业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纠纷主体本身的诚实守信,这无助于行业调解节省司法资源、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虽然2009年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在司法确认之前,调解协议的效力仍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调解结果的不稳定性,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和个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三)行业调解程序的不完善  现在的调解程序却未能充分尊重纠纷主体,例如有的行业调解委员会强行介入、利用社会地位要求被调解人服从、久调不决等不讲程序的情况。现行我国行业调解程序的完善极大地约束了纠纷主体的自由意志,遏制了纠纷主体选择行业调解这一救济方式的积极性。  (四)行业调解员能力偏低  当前我国没有对行业调解员实施准入门槛,强行规定从业资质。加之行业协会在对行业调解员的聘任基本流于形式,忽视对其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考察。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对行业调解员专业知识普遍偏低,专业技能不达标。行业调解员的素质与能力直接关涉到行业调解纠纷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行业调解的运作。  三、行业调解发展路径  (一)宏观层面  1.正确处理行业协会自治与国家干预关系。实现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行业协会充分自治的新型管理体制。一方面从制度上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以法定形式规定政府对行业协会干预方式、干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