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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探析

浅论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探析  论文摘要 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基石,其对于市场主体以及建立健全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意义重大,当前我国通过一系列举措正在改革公司资本制度,这将对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论文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 现代市场体系 顶层设计 市场准入  一、改革的背景:基于完善市场体系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这是继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种种政策与举措,表明最高决策层已充分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之于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的重要性。胡鞍钢教授2012年发表于《人民论坛》的文章《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指出:“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就进入全面发展、全面改革、全面创新、全面开放的时代,这就更加需要顶层设计和总体设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这一顶层设计也必将体现出其极端重要性。  二、公司资本制度概念及类型: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规制的,从股东出资演变成股本,进而汇集为公司资本的过程及相关内容所构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公司得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反映公司资本信用高低的标志;既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以及对债权人的有力财产保障。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结合主要国家现行公司法具体规定,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1.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或资本的法定化,指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股东必须全部认定并予实缴,否则,公司便无法成立。 其有两层含义:首先,公司要有效成立,须在设立时一次募足与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要求一致的资本数额,且股东应缴清认购的股份数额。其次,在公司资本确定后,只有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公司资本才可予以更改,否则公司资本不可更改。公司成立后的资本,是记载在公司章程上的,已全部发行认缴的资本。公司有效成立后要增资时,须召集全体股东大会,由其做出决议,对公司章程中资本数额予以变更,并负责办理相应地变更登记手续。  2.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章程中先行确定部分股份,并将公司设立时必须筹足的先发行股份数预先进行规定,股东在募足先发行股份数时公司即告成立,对于未认定的股份,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随时发行、募足。另外,由股东自行决定公司成立时需要募集的资本数额,公司运行过程中需要在授权资本的范围内增加实收资本时,公司章程毋须变更,也不要求变更登记。  3.折中资本制: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将资本总额和公司次发行的数额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分次发行其余的股份,但公司法中将明确规定次发行股份的比例或授权资本总额的发行年限。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组成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程序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3. 公司运营时有关增、减资本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股东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为股东大会,职权相同)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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