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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窃取暖燃气类犯罪中盗窃数额认定的研究

浅论盗窃取暖燃气类犯罪中盗窃数额认定的研究  论文摘要 由于集中供暖的普遍施用,出现了盗窃取暖用燃气的现象。由于盗窃罪是数额犯,而燃气为无形物,此类犯罪的审查办理中,被盗燃气的数额认定至关重要。盗窃燃气数量为应耗燃气数量与实耗燃气数量之差,实耗燃气数量可通过交易单据等证据予以确定,而应耗燃气数量则难以确定,只能估算,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应耗燃气数量估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 盗窃罪 燃气 估算 均值  由于集中供暖在城市的普遍施用,盗窃取暖燃气的现象频发,并在部分地区和用户中间逐步蔓延,不仅给燃气供应和销售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给城市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与隐患。然而,在审查办理盗窃取暖用燃气类犯罪时,司法实践却遇到了一些需破解的问题。其一便是被盗燃气价值的认定。而由于燃气本身是无形物,被盗燃气本身既无实体承载,亦无确切数值,盗窃罪本身的定性量刑又与被盗物的价值密切相关,被盗数额的认定在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估算予以认定。本文现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一起盗窃燃气案入手,对此类情况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加以解析。  2013年某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支队接报:某燃气报警称,通州区某小区锅炉房,检查时发现燃气管道上的气体涡轮流量计被人为改动,造成叶轮不能旋转,导致使用了的燃气不能计量。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该锅炉房的承包人赵某当场抓获,并用执法记录仪摄制了将流量计打开,发现一根金属棍插在其中,使得流量计涡轮无法旋转的情况。赵某对自己盗窃燃气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自己利用该方法实施盗窃的时段长度前后供述大为不同。  在此案的审查办理中,对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的认定成为了核心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盗窃燃气价值=盗窃燃气数量€兹计ゼ郏捎谌计旧砦叶郏时坏寥计氖烤统晌眯形芄荒芊窆蛔锪啃痰墓丶凇3@砜芍燎匀计?应耗燃气数量(a)-实耗燃气数量(b),而a为估值,如何估算,b为确值,从何确定,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应耗燃气数量估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耗燃气,本身即为设定情况下的理论值,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抑或可执行的法规,从而使得该数值的估算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一)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时遇到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然而,在盗窃供暖类燃气案中,却无法直接按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价值。其一,盗窃燃气案发生在供暖季,供暖季多为十一月至二月,总共不足六个月。其二,且就算只论供暖季存续时间而言,燃气使用量与建筑物室外温度密切相关,在同一供暖季中,每个月室外温度情况有较大差异,由其他月份的燃气使用量推断某一具体月份的燃气使用量,显然极可能背离真实情况。其三,由于盗窃燃气行为本身隐蔽性极强,难以发现,盗窃行为又具有持续性强的特质,在被发现时,无法确定其行为的持续时间,故除被发现月份以外的同一供暖季其他月份的燃气使用也极可能存在问题,用可能存在问题的数据作为估算标准也会造成结果极可能有失公允。故如何按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方式,科学合理的计算数额,急需提供一种操作性强、适用性广的计算方案。  (二)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存在问题  鉴定意见作为刑诉法明文规定的证据形式,在涉财犯罪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但在盗窃燃气的犯罪中,鉴定意见这一形式却在采纳性和采信性上都存在争议和问题。  1.从采纳性上讲,鉴定资质是首要问题。由于燃气类估算涉及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案发量相比较少,目前并没有可以对燃气类估算具有明确鉴定资质的机构。如在本案,即赵某盗窃燃气案中,公安提供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提供的应耗燃气量的计算方法和结论。但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本身系国有企业,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方式为“设计、开发、服务”,并无司法鉴定的资质,其计算方法和结论亦由单位技术人员完成,该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司法鉴定人员资格亦成为问题。故,由于单位和人员的资质问题,其意见并不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故无法将所提供的结论直接作为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2.从采信性上讲,理论状况与实际情况的偏差不可忽略。由于燃气本身供热的功能属性,在计算应耗量时,必须考虑基于对以下数据,即室内采暖温度、采暖期室外温度、管网效率、燃气锅炉热效率、燃气的低位发热值及采暖面积。鉴定中,一般将室内采暖温度按标准温度18℃予以计算,而上述数值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盗窃燃气行为往往发生在监管不利的夜间,而夜间的实际供暖温度可能不能达到标准温度;其二是,由于不交取暖费现象的存在,锅炉房承包方往往采取断气的方式,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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