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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邓小平的反腐败斗争理论
浅论邓小平的反腐败斗争理论 论文关键词:预防腐败 治理腐败 法治 论文摘要:邓小平依法治理腐败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丰富的内容。邓小平认为,治理腐败,要标本兼治,既要重视治标,更要重视治本。邓小平不仅强调要依靠法制监督制约权力,还十分重视法律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他认为惩治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法治”才靠得住些。他要求要完善法制,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他强调指出,制定法律要完备,执行法律要严格,惩治腐败分子要严厉。 治理腐败,要标本兼治。邓小平不仅强调监督制约权力和预防腐败的发生要依靠法制,而且,他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更应该依靠法制,只有制定严密的法律,并严格执法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一、监督制约权力要依靠法制 邓小平历来重视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并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1、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从本质上讲,腐败就是公共权力失去约束而导致被滥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被滥用,而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政治腐败。按照权力理论,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是分离的,即权力的行使并不是人民直接行使而是间接行使,从而具有了“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权力异化的可能。历史的经验也早已说明这种可能一旦脱离监督的轨道,就会变为现实。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性防范。邓小平指出,权力不受监督主要表现在:第一,官僚主义现象;第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第三,家长制现象;第四,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第五,特权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官僚主义者高高在上,滥用权力,压制民主,脱离群众,不受群众监督,欺上瞒下,打击报复,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并已达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权力过分集中源于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即为专制。家长制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了个人的工具,家长制等于宣布民主制为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亦即权力无限,特权制则是特权者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人民的主人,法律面前不平等,凌驾于法律之上。⑴(p327-332) 2、法制是监督制约权力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多层次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不论什么形式的监督,都要有“制度”作保障,就是有“法律”、“法规”作保障,使监督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因为依法监督最有力量。对权力主体来说,只有受到法律的约束,才能使权力的运行不至于发生越轨和扭曲。对监督主体来说,只有依法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准确性,从而增强监督的效力。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⑵(p358)在某种程度上讲,离开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就根本谈不上法制。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制约,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制约是最有力的制约手段。邓小平历来反对“人治”,主张实行法制。他关于法制制约权力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p146)这清楚地表达了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法的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权威,就是法高于权,从而推崇了法的至上性。第二,要严格守法和执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邓小平指出:“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⑴(p332)他还强调,对于权力腐败案件,“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⑶(p279)“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⑶(p152)第三,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 3、建立依法治腐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腐败的关键。首先,加强各种监督,可以防止一些人走向腐败的深渊。其次,对已经陷入腐败泥坑,而且错误严重,甚至违法犯罪的,监督的作用是将他们揭露出来,防止他们逍遥法外,防止他们进一步危害社会,减少其对经济建设的破坏,同时将他们送上法庭,接受人民的审判,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警醒和教育他人。第三,监督的关键作用还表现在帮助执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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