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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性-现代大学的本质属性——从大学与国家关系的角度分析

矛盾性:现代大学的本质属性——从大学与国家关系的角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大学政府 矛盾性  论文摘要:大学有追求自由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对于大学的干预越来越多。大学在寻求自由与政府干预之间的矛质越来越突出。在长期发展中。逐渐表现为大学本身性质的矛质性。主要表现在大学权利的矛质性、大学属性的矛质性、大学追求价值的矛盾性、大学评价标准的矛盾性四个方面。  19世纪不断加速的工业革命给大学所发现的知识以越来越现实的影响。学术知识“发展了工业生产上的奇迹”。大学应该为国家服务的口号越来越响。大学经常被誉为“服务站”、“动力站”。由此国家对于大学的干预也越来越多。国家根据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课程和学位。成为学术要求的标准。但是大学本身有追求自由的精神。“像修道院一样的安宁的理想”并没有被放弃。国家的某些干预使大学对于学术自由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阻碍了其自由的发展。引起一些知识分子的不满。于是大学长期以来便处于寻求自由又不得不受限制的矛盾之中。长期以往。矛盾性便成了大学独有的性格。大学性质的矛盾性主要表现为大学权利的矛盾性、大学属性的矛盾性、大学追求价值的矛盾性、大学评价标准的矛盾性四个方面。  一、大学权力的矛盾性  英国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中指出。权力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自己意愿的能力。大学要求追求学术上的高深学问而少受社会的制约与规范。便要有相应的权力作为保障。追求学术权利便成为大学的自然追求。但正如前面所说。随着高等教育对国家经济命运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干预也越来越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特别是科学研究逐渐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来维持。不得不依靠政府。在得到政府支持的同时。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政府给予大学支持的同时。对于大学的控制逐渐加强。有些控制威胁到了大学学术的自由发展。因此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约与抗衡便始终伴随着大学的发展。正如布鲁贝克所指出的那样。“学术界不是人人平等的民主政体。而是受过训练的有才智的人的一统天下”。那些教授与专家“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招生)、谁掌握了知识(考试)并应该获得学位(毕业要求)。更显而易见的是。教师比其他人更清楚地知道谁有资格成为教授”。  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说。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基础。因此追求学术自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且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说。保持一定的学术自由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学术自由发展到尽头时。社会发展也到了枯竭的一天。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也需要政府的介人。学术权力也有其一定的限度。布鲁贝克也指出。由于高等教育卷人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必要用政治的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②因此说在高等教育发展中也是需要行政权力介入的。两者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必不可少。问题在于高等教育在其发展中如何处理好这两种权力的关系。使其处于最佳的平衡状态。厚此薄彼都是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的。  二、大学属性的矛盾性  这里的大学属性主要是指学术界关于大学是公有还是私有属性的讨论。目前关于大学属性人们仍然在讨论。总的来说有三种说法。一是认为大学是属于政府的。是公共的;二是认为大学是独立的。是与市场、企业相一致。是私有的;三是认为大学是第三部门。既不是政府的代理人。也不是企业的代理人。大学与政府和企业之间是合作的伙伴关系。大学既有公有的性质。也有私有的性质。其实关于大学属性的讨论归根到底都是要归结到大学的法律地位上的。即大学在社会究竟是怎样的地位。与政府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于衡量一个事物的法律性质尚没有完全一致的准则。多数情况下是看其法源在何处或实际受到什么类型的法律约束而做出判断的。如果其受到公法约束。或其权利(力)源于公法。则认为其法律性质为公权力。其是公法人;如果其受到私法约束。或其权利(力)源于私法。则认为其法律性质为私权利。其是私法人。但是在现实中。高校经常是具有双重性格的。既有公法人的特性。也有私法人的特性。一方面有的大学由国家设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学的管理、运营。大学行政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事务。即使不是由国家设立的大学。由于其经费要靠国家资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利益主体受益法则的作用下。高校发展已经与本校教职工的效益工资等紧密挂钩。具有明显的私法人性质。正如简·莱特所指出的那样:“高等教育已不仅仅意味着公共责任。而且饱含着重要的私人利益。要为自己的发展牟利。这是与大学的权利的矛盾性相一致的。  三、大学追求价值的矛盾性  任何事物的价值都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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