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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和缅甸外资立法对比之研究

简析中国和缅甸外资立法对比之研究  论文摘要 日趋开放的缅甸市场和美欧国家对缅甸制裁的解除使得缅甸投资环境迎来了新的局面。缅甸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新特点,中缅两国在外国投资法制度上的差异和在缅甸投资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解有助于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实现自由贸易以及进一步推动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  论文关键词 外国投资法 中国 缅甸 对比  一、发展阶段和立法背景  (一)《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发展历史  新《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出台几经波折。缅甸联邦议会在2012年9月份通过了外国投资法草案,但是吴登盛总统并没有签署,而是提出了修改意见后发回议会重新审议。对于草案部分内容的透露中可以看出原草案承袭了较多旧法中的保护主义规定,很多条文意义含糊,明显缺乏对外商的吸引力。吴登盛总统明确表示过希望可以有一部给缅甸带来新的经济发展的《外国投资法》,而原草案明显没有达到这个效果。新法的诞生也是总统府和议会之间的博弈过程,议会偏向于保守,而总统府则力求开放发展,振兴经济。缅甸官方报纸《缅甸新光报》2012年11月2日报道,新版草案符合吴登盛所提更加灵活、对投资者友好的要求,议员就11点意见中的10点作出了修改。因此,吴登盛总统于12年11月2日签署实施新法。  (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新规定  新法在投资方式中增加了合作投资的投资方式,而且改变了对于合资比例的规定,新法并没有规定合资企业中外国资本的投资下限。新法对于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对于投资委员会的职权作出更为细致的划分,并且还对投资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进行规定。缅甸政府公布的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首次允许外资投资其零售领域。新法承认私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最长可达50年(可以延长)。但是如果外商利用土地投资农业和畜牧业,那就必须采用与缅甸国民合作经营的投资方式。  二、中缅立法之对比  (一)立法模式  中国和缅甸的外资法都是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而相关的实施细则由政府部门予以制定和公布。因此两国的外资法在法律效力方面都具有比较高的权威性。缅甸与中国的外资法最大的不同在于缅甸对于不同类型的外国投资企业采取统一的立法,均使用《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国针对不同的外资企业类型制定了三资企业法。中国对于外资企业和外资投资的规定显得更加全面和具体,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能够更多地考虑到企业的特点,也更加具有针对性。  (二)外资投资方式  根据新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人在缅甸的投资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在许可的领域全额投资、与国民或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合资或者签订合同进行合作。缅甸对于外资在缅甸投资的企业基本采取同样的对待方式,从目前的立法上看区别并不明显。  中国存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独资三种形式。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法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营业和运作。中外合作企业分为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和非法人的两种类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也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而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的责任形式。中国的分别管理的模式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有不同的特点,分别规定有利于充分考虑不同的外资投资形式的需求和现状。  (三)合资比例  外资方与缅方进行合资经营时,双方的资本比例可以由双方商议决定,对外资投资的比例不作硬性要求。《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如愿同缅甸公民合资经营限制的项目或禁止的项目,外国投资资金比例不许超过全投资额的80%。投资委员会可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颁布通令修改此规定。与缅甸的外国投资法有所不同,中国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规定了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缅甸外国投资法对于外资的最低投资额度的规定因投资领域不同而由委员会征求政府意见后加以区分和规定;中国的三资企业法中并没有对不同产业采取不同的最低投资额度。  (四)管理机构  中国针对不同的外国投资企业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管单位,不同的类型的外国投资企业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进行批准。缅甸对于外国投资事事务的管理则设立了专门机构——缅甸投资委员会,其对于外资投资项目、合资比例、投资方式、优惠待遇和用工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权限。《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很多具体领域和具体产业并未作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将这些监管的权力赋予了投资委员会。拥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一定的好处,在办事效率,工作协调和统一规定等方面都可以做得比较好,但是对其的监督管理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五)投资条件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第八条列举了十八项审批投资项目的原则。这些原则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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