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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外陪审制度之异同

简析中外陪审制度之异同  论文摘要 目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尴尬,使一些人陷入了彻底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误区。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监督制约司法权的价值注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试从中西方陪审制在形式上、实质上的异同来找出人民陪审制不能发挥司法价值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关键词 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制度 重构  一、西方陪审制度简介  陪审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当时著名政治家梭伦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设立了称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该项措施有力的促进了司法的民主化,用民权有效制约司法权。由于陪审制具有如此的优越性,鼓吹自由、平等、博爱的西方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便建立了陪审制度并以此来限制国家权力。  (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  在英美法系,陪审制最为成功的当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美国法律传承了英国法律的精神,又在此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的优秀品质,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并得到了当今社会许多国家的认可,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出发完全可以探求到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精髓。  在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严格区分法官与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角色。在美国,职业法官只认定法律问题,而陪审团则肩负着事实问题的认定。这样的区分,使得陪审员完全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认定事实,只有陪审团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时,法官才可以就法律问题给出解释,从而达到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二是陪审员采用一案一任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十分广泛,法律只在年龄、国籍等方面做一些规定。每一案件陪审团的确定都是由法官邀请社会的普通群众参与,这些陪审员在陪审结束后不当然成为另一案的陪审员。三是设定“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制度。“无因回避”的设定赋予了当事人选任部分陪审员的权利,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  (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陪审团,取而代之的是个别陪审员来参与案件审理,因此,陪审员在大陆法系也叫参审员。  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或参审员)既要认定事实问题又要认定法律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要求陪审员有着与法官一样甚至是更高的法律素养,因此,陪审员在任职之前必须经过法律培训。第二,陪审员往往具有固定任期。采取参审制的国家几乎都规定了陪审员的任期,如德国为四年。第三,陪审员一般不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在大陆法系,陪审制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一般仅限于刑事案件,且往往是重大刑事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之比较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中外,陪审制的设置本身具有无与伦比的制度优越性。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只是在制度建构上有所不同,而且依赖的陪审员素质有所不同。  相对参审制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之间的差异性更大,尤其是在陪审员角色和选任上的差别。在美国,陪审团只负责事实认定,用事实认定来约束法律认定,而人民陪审员却肩负着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双重任务。在选任方式上,陪审团成员的选择范围显然要广泛的多,由于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对于法律素养的要求自然就不需要很高;而人民陪审员因为要认定法律,就必然要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除此之外,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设立了“无因回避”从而更好的保证了被告人的权利,但是也有可能牺牲司法效率。陪审团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人们陪审员制度的重构也必然要借鉴陪审团制度,但是,所有的借鉴必须符合我国实际,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  因为我国法律体系本身属于大陆法系,所以人们陪审员制度与参审制大同小异。参审制采用内部分权的形式来达到制约司法权的目的,人为的将审判组织分为法官和参审员两个群体,实现相互制衡。然而,我国陪审员的津贴是由法院发放的,而且在制度设置上想方设法地将陪审员纳入法院系统,这样显然达不到监督目的。同时,参审制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参审员参与不同案件审理的间隔期限,但我国无此规定。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价值及现实困境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政治民主,为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对司法权形成了制衡,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平与正义。但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尴尬,也使得一些人陷入了彻底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误区。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本来就有着彰显政治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一个繁荣昌盛的和平国度里,司法权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秩序,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正因如此,对司法权的制约才显得更为重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为法官群体注入了一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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