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docx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析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

简析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  论文摘要 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证据规则不可能完全照搬民诉证据规则的规定,它必然要具有符合自己仲裁理念的内容。因此,本文在研究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设想,希望对完善我国仲裁证据规则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举证规则 质证规则 认证规则  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庭的权力更多是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更注重灵活性和高效性,而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行使的则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民事诉讼则更注重法定性和稳定性。仲裁应结合自身的特性,形成自己独立的仲裁证据规则。  一、仲裁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  1.仲裁证据的概念  对于仲裁证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是指凡是提交给仲裁庭用来证明或者推翻某一争议事项或者争议要点的事物都是仲裁证据;另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是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前提条件,是仲裁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分清是非曲直,正确审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综上所述,仲裁证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或者仲裁庭主动收集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协助下所获得的一切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裁量并据之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案件事实。  2.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  首先,仲裁证据制度是指一国仲裁法律体系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其次,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规范证据的种类、效力、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证明活动的一系列准则。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仲裁证据制度包括仲裁证据规则,是仲裁证据规则的集中与概括;仲裁证据规则从属于仲裁证据制度,是仲裁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二)仲裁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  1.公正  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从人性的角度分析,在诉讼过程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官都会从内心偏向于本国的当事人,从而导致外国当事人不愿冒着遭受不公正对待的风险而在他国接受诉讼,因此对于外国当事人来说就只能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了。因为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各国诉讼而言更能公正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仲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理分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所以就更加要求把公正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价值。  2.效率  波斯纳在其经典之作《法律的经济分析》鲜明地阐释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效益宗旨:“最终目的都是以最小的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因而从仲裁的角度的分析,效益就是指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仲裁成本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效率是法律追求效益目标最直接的表达。仲裁对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追求主要体现在“或裁或审”、“一裁终局”,这也是仲裁作为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一个根本原因。显而易见,仲裁证据规则自然也体现了对效益的追求。例如,仲裁中的“一裁终局”程序特征使仲裁与诉讼在效率上相比显现出更大的优越性,它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及上诉、抗诉或申诉等杂而繁琐的程序。  二、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仲裁中关于举证的主要问题  1.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举证责任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派,从而确定有关当事人各自应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仅笼统地规定当事人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即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仲裁过程中,举证责任首先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就必须举证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确已存在,否则仲裁庭将驳回其申请。其次被申请人也应就其否认、反驳或者提出反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确切地说,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并没有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实行的是一种不完整的举证责任,它并没有确定当事人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能否直接应用于仲裁实践,还有待商榷。  2.举证责任的标准  我国仲裁法并未就当事人的举证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实践中大多仲裁庭实行举证达到“相对可能性”标准,但是由于部分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素质的良莠不齐,他们在仲裁实践中难免会误解各方的举证责任应达到何种标准,从而把刑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贯彻到仲裁的举证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在我国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举证责任标准理解的偏差,这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非常不利。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证明标准只需达到“相对可能性”即可。  (二)我国仲裁中关于质证的主要问题  《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IBA证据规则》第4条7款和第5条第5款规定,“证人或当事人委派的专家若被要求出庭而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