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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对立
简析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对立 论文摘要 自从改革开放恢复保险制度之后,我国的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保险业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过多的追求利益,导致了人们的素质水平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由此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然而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常常出于种种目的,不讲诚信,不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欺瞒对方,从中获取利益,使得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关系非常的紧张,甚至常常将对方诉至法院。本文主要讲述的就是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当前这种形势下形成的一种对立。 论文关键词 保险法 告知义务 说明义务 保险业是特殊的行业,在法律上有专门的《保险法》来对其进行规范,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在于转移风险和减少损失,投保人之所以投保是为了当风险发生时,能够降低自己受到的损失,保险人之所以提供保险服务是因为风险发生存在着或然性,因此是为了从中获取利益,因此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目前不确定的,往往掌握在投保人手中,因此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认识主要是从投保人处得知,如果投保人告知不实,就会影响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从而给保险人带来损失。同样的,保险人是保险业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保险人常常对投保的事项做出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很多条款都是对投保人不利的,因此需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说明义务。而且这种义务的承担是无条件必须履行的,如果双方对各自的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会带来有之相关的保险条款无效的后果。 一、保险诉讼增加的现状 保险业在高速发展的时候,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探究保险诉讼激增的原因,其中不乏因为有的消费者出于不良的动机而故意违反保险合同,或带病投保、或是为了诈骗保险金,也有保险公司故意隐瞒相关保险条款,欺骗消费者,从而引起诉讼。 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两大主体即保险提供方(保险公司,也称保险人)和需方(消费者,也称投保人),对于保险诉讼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两方都指责对方不讲诚信,造成了保险纠纷的增加。 保险公司对于不想理赔的保险事故,就用宣布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方式,拒绝给付保险金,甚至有的时候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内容并无直接的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但是,还是以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有很多案件,主要原因不在于消费者方面,而是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很多免责条款规定的含糊不清、没有明确说明导致的。 在保险案件审判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上。冲突的背后是诚信的缺失,保险法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且是最大诚信原则,突出了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诉讼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投保人与保险人因此站到了对立面,投保人指责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保险人指责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使得保险纠纷扑朔迷离,究竟为何投保人与保险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非要站到相互对立的立场,我们还要从保险法中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来说起。 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仅仅从原则上进行了规定,欠缺可操作性,也容易使人误解。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时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对类似的案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导致判决欠缺公平性。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过于简洁,已经无法适用当前的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法院在对保险纠纷的审理中需要追寻立法者的原意,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弥补立法的不足,保护好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手的利益。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并非我国原创,其来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通常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的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应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信息。 告知义务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世界各国也对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无一不在各自的《保险法》中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加以规定。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和理论基础大致有以下几种 1.射幸说。射幸说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就所投保的事故而言,双方应该具有平等的认识,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事实。 2.诚信说。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双方互相信赖,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告知有关的重要事项。 3.危险测定说。危险测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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