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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简析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摘要: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有重要影响,必须予以保障。当前法律规定、学校教育、游戏空间和大众传媒等因素对儿童游戏权的行使造成困境,应从加强立法保护、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社区环境建设、倡导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着手,保障儿童游戏权益最大程度的实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键词:游戏权利;保障;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03-0040-03 儿童发展及权益的保护问题,是当下人们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儿童各项权益中,游戏权远不及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益引人注目。然而,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是儿童自主表达和需要得到满足的方式,儿童游戏权是最能反映儿童不同于成人特点的一项基本权利。倡导并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是保障儿童拥有童年生活权利的需要,是现代儿童教育的人本化发展和儿童健康和谐发展的需要。人们已逐渐意识到儿童游戏的独特价值并做出了长期努力: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提出,“儿童应有游戏和娱乐的充分机会,社会和公众事务当局应尽力设法使儿童享受此种权利。”其后,“国际儿童游戏权利协会”(International Play Association,简称IPA)于1961年在丹麦成立,致力于推动和促进各成员国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1979年,该协会发布了《儿童游戏权利宣言》,宣告国际社会要切实保障儿童游戏的权利,并指明了政府在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和儿童年龄相适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以上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确认,是对人们头脑中游戏无益论和游戏罪恶论的有力反驳。 一、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 游戏在儿童成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基本活动。然而,不可否认,相较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游戏的权利似乎更容易被人们忽略。随着儿童各项权益保障事业的整体发展,我国关于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在舆论宣传、教育实践等方面都已发生一些变化,却依然很难与其他一般性权益相提并论。从国家法律到学校教育、游戏空间甚至大众传媒,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儿童游戏权的实施。 1.法律规定。我国于1991年颁布并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进行修订。该法作为第一部专门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堪称我国儿童权益保障的“宪法”。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结合中国国情,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其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身心发展为重点,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及策略。以上法规对于推动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对我国儿童权益的实现与保障具有广泛而抽象的指导作用,对儿童游戏权利既没有单独列出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表述。如在《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儿童与法律保护”部分,其目标是“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是对于儿童的生存、发展与受教育权的一般性规定,很难从中解读出有关儿童游戏权益保障的痕迹。由此可见,我国缺乏明确的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导致当儿童游戏权利被侵犯或剥夺时,无相应的法律参照。 2.学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作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教育的场所,是保障儿童游戏权的最关键和最直接的机构。21世纪初,我国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对于我国传统教育观念的更新以及建立促进儿童身心发展课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激烈的竞争、家长对子女的热切期望,使儿童承受着沉重的学业负担和精神压力。儿童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学业上,甚至连充足的睡眠时间都无法保证,更谈不上专门进行游戏活动的时间。相对于较年长的儿童,幼儿园应是孩子游戏的乐园,2013年教育部颁发《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指出,“教育活动的组织应注重综合性、趣味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中。”但以上条款均是从游戏的教育工具性出发,强调在幼儿园教育中通过游戏的形式促进幼儿的学习和发展,缺乏对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视角。游戏是愉悦、自主、无附加目的的,而幼儿园游戏只具有游戏的形式而缺乏游戏的“灵魂”,是成人主观意愿下的“伪游戏”。同时,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愈趋严重,使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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