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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体制现状调查研究

简析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体制现状调查研究  论文摘要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人的要素”在生产关系中是最重要的要素,其具有主观能动等智能特性。在国家管理的过程中,“人的要素”也起着核心的地位。因此,公务员法律制度也当仁不让的成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制度也是各国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公务员的“进入”、“管理”、“退出”制度的建设,如何完善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法律体制也就提上日程了。  论文关键词 公务员 最低服务年限 调查研究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这条规定存在逻辑混乱,主要表现在:根据《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由此可见,废止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是与辞职挂钩的,即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不是限制其在公务员序列流动。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却直接叙述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到底是什么立法意识?是五年内不允许公务员辞职、调任、转任还是不允许公务员再参加选拔考试或公务员考试?   一、调查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调查基本内容  (1)深入了解基层公务员的生活状态和工作状态,以及他们面对的现实问题和困难。(2)通过网络和走访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执法以及对该法条的解读以及是如何适用该法条的。(3)根据调研的结果,分析我国公务员最低年限年限体制现状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力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二)调研形式  (1)实地考察并进行个人访谈,从而获得直接信息。同时,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利用网络资源获得相关间接信息。(2)运用互联网工具开展调研活动,对不同人群进行分层抽样,扩展我们的调研广度和深度,保证调研的真实性、广泛性和代表性。(3)理论与调研实践相结合。此次调查将综合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问卷调查为依托,从而收集广泛全面的数据。在前期的信息处理,问卷设计中将广泛考虑并运用社会学、社会调查方法、统计学的理论分析方法。而在后期的信息汇总及数据处理方面,从实际出发,处理并分析数据,严格遵守研究的严谨性与科学性。  二、调查现状分析  (一)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这条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根据《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这条目的是限制辞职,却并没有限制公务员流动的立法意识。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务员法》,它取消了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2008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其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由此可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其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应该无效。既然《公务员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保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认为肯定有其正当的理由和考虑,那么相关的下位法也应该延续这一立法思想。规定新录用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对公务员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在没有法律、法规做支撑的情况下,行政规章是不允许也无权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即使行政法规、规章有权规定,但如果其上位法——法律,已经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那么行政法规、规章也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二)地方公务员人事考试中心对法条的解读不一  根据调研,各地对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解读千差万别,具体表现如下: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中明确规定: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名。那么这一政策是否全国通用呢?各地对此要求各不相同。  查看浙江省公务员招录政策问答可以发现,浙江省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江苏省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报考公务员。  河北省规定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不得报考。  安徽省和江西省则规定截至报名时,录用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山西省规定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在报名后、录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录用。  而山东省则规定,在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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