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行为之定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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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行为之定性

简析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行为之定性  论文摘要 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事主在精神上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导致车辆被骗走,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还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法学实践中有不同的判决。判断的关键,是准确界定犯罪行为人基于何种主观故意实施了何种客观行为。  论文关键词 冒充军人 假军车 诈骗 抢劫   最近,长沙市刑侦支队查处了一起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的团伙案,涉及面广,危害性大,查扣次数达十多次,涉案金额达二十多万。笔者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对侦查机关以抢劫罪定性提出辩解,认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笔者试就该争议进行如下论述,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基本案情:张某等行为人发现假冒军的现象较多,为了挣快钱,私自买来军装、军帽,缀上领花、肩章和帽徽,冒充军队纠察执勤人员,以查“假冒军车”为名,先后扣押假冒军车十多台,开具假“暂扣车证明”,叫被害人到军区接受处理。行为人将车辆低价卖给他人,共获赃款20多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就该案的定性,主要有如下争议:  一、认为构成抢劫罪  主张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是:行为人身穿军服,冒充军人纠察查车扣车,行为人一般在扣车行车途中将事主放下,事主在精神上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客观上表现为胁迫,符合抢劫罪中以胁迫方式抢劫的情形,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是典型的冒充军人抢劫,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三种加重情形,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人身权。认定行为人是否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关键要看作案时行为人是否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暴力或胁迫的方式来获取财物,即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靠“强行劫取”还是靠“骗取”。如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不仅因为误认行为人为人,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则属冒充军人抢劫。如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人,以查处假军车为名非法侵占财物,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被害人误认行为人为军人而交出或自动放弃车辆,则不构成抢劫。  本案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骗”的方式来获取财物的,并未对被害人使用抢劫罪所规定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行为人假借检查车辆证件将被害人的车拦停后,欺骗被害人称他们是军区纠察将车拦下并开走,被害人误以为真而交出车辆,后来拿着假“暂扣条”到军区办理领车手续时才知受骗,以“骗取”的方式查扣假军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的抢劫罪。如果是因为被胁迫而被迫交出车辆,等犯罪行为人离开犯罪现场,按照常理,被害人就会立马打110报警或直接报警,而不至于等到军区发现无法领车时才明白自己受骗而报警。  二、认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该观点认为这是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情形,构成招摇撞骗罪,属情节严重情形,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错误。军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条件不符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不构成该罪。  三、认为构成诈骗罪  这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军人查车的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伪造真相”的行为特征。“冒充”行为通常是指通过出示假证件、假着装、假标志的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军队纠察,没有这一套东西,被害人是不会相信的,并且这种假的服装、标志、证明已经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被害人认为扣车者就是军人。这种情况下,该冒充行为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不存在胁迫问题,因此构成诈骗罪。  四、认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主要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身穿军服、佩带纠察袖章、驾驶假军牌汽车、出具军区警备司令部暂扣证等行为,具有欺骗性。被害人不是因为被暴力胁迫,而是基于行为人的“军人”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的。  2006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务的行为定性,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区别抢劫和招摇撞骗最主要的标准是行为人取得财物主要凭借的是暴力、胁迫还是假冒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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