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简析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docxVIP

简析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析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

简析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  论文摘要 证据开示来源于英美法系,是当事人诉讼程序中与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相配套的重要制度,已被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所接受,并逐渐成为一项国际诉讼准则。自96年刑诉法实施,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模式有关因素,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形成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基点的新型抗辩式庭审方式,作为与抗辩式庭审方式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法律视野并受到了广泛认可。随着08年律师法、12年刑诉法中对刑事证据出示规定相继出台,证据开示再次上升为刑事诉讼领域讨论的热点,成为我国亟需建立的重要刑事司法制度。本文在概述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进行一系列探究,以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据开示 构建途径  一、概念追溯: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界定  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或者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特有的概念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庭审前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得有关案件的信息。豍在我国证据开示又称为证据展示、证据先悉或证据公开等,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己方掌握的一定范围内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知悉的制度,是审判前在控辩双方进行的证据信息交换。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抗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庭审中“证据突袭”情形的出现,以便确保审判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本源探寻: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渊源与缺陷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轨迹  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刑事诉讼属于职权主义模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官决定开庭审理的必要前提。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掌控着庭审调查核实证据,控辩双方庭审对抗流于表面,证据开示制度也就失去其存在的空间及价值。针对原刑诉法中庭审功能发挥受限的弊端,96年刑诉法进行了全面改革,表现在庭审方式上将传统的实体审查变更为程序审查,确定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审判方式,是一种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含有对抗制因素的混合式的模式。同时并对证据开示作了相关规定,确立了辩护人的阅卷权,证据开示首次被上升到法律层面。  在1996年刑诉法对证据开示初探的基础上,为实现控辩双方进一步平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作出重大的变革,对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作了明确规定。  新《律师法》的出台看似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理论不等于实践,由于律师法与刑诉法在效力位阶上的先天差异,与律师法冲突的刑诉法法条并不会因律师法的颁行而自然失效,在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还是遵循以往办案流程,对证据开示诸多限制,《律师法》的有效实施陷入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96年刑诉法实施以来,尽管设立了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并不同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仍表现为类似大陆法系辩护律师的阅卷制度,与对控制庭审方式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依然没有建立。司法实践中,诉讼活动运行不畅,庭审活动对抗不成功等问题层出不穷,诉讼制度遭遇困境:  1.范围狭窄,导致辩护人辩护职能的削弱  在忠于事实和法律下,辩护人通过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其职责所在。但由于控辩双方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天然差异及我国证据开示体系的不完善,辩护人的知悉权很难得到妥善保护,控辩失衡情况无法避免。  2.证据开示责任主体不明确,控辩双方义务的严重失衡  我国现行司法体系证据开示的责任主体规定的空白,为控辩失衡埋下了隐患。而新刑诉法赋予辩护人较完整的阅卷权,且随着其调查取证权的扩大,其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证据,而我国刑诉法对于辩护人调查取证的证据除“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外均未规定应向检察机关开示。因此,新刑诉法确立的是类单向证据开示模式,明显有悖于控辩抗式庭审机制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增加了辩方“证据突袭”的风险。在显失公平的模式下,控方无从获知辩方所获取的证据,防范心理加重,往往采取拖延辩护人阅卷来阻碍控方证据的开示,导致双方逃避证据开示的恶性循环,最终有碍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3.证据开示程序规定缺失,开示的无序性无法避免  (1)场所及义务空白。我国法律对于在何处证据开示及何方承担证据开示义务未有明确规定。基于此种现状,学术派与实践派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侦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理应拥有着去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但实践者则是依据刑诉法第17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