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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犹如双刃剑,如何取舍涉及价值选择和平衡的过程。非法证据的效力受一国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传统、犯罪状况、政治需要、司法资源和司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和影响。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而是附条件或有例外的适用。概言之,各国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态度基本一致,但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较大分岐。究其原因是由不同的国情,法律文化传统以及诉讼结构所致。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作简单归纳和分析,以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论文关键词 刑事非法证据 法律价值 法律文化传统 犯罪状况  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 ,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美国法律注重搜查、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许可证的有效性,即签证人与签证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均须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行搜查、扣押的程序方面,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执法人员在进入住宅之前,应向被搜查人宣告来意和权利。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获取的任何物品和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将获取证据的非法方法和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证据的获取方式而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及它能否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因此,英国以最大限度的采用非法证据为原则,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少数的非法证据为例外。一般而言,英国对非法证据的采用:一是强调所采用的非法证据必须具有真实可靠性和相关性;二是强调非法证据的采用不得损害诉讼的公正性,即不得影响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三)关于“毒树之果”的排除  “毒树之果”理论是美国诉讼中特有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内容。依照“毒树之果”理论,违法收集的证据为“毒树”,以“毒树”为线索获取的证据便是“毒树之果”。此时,“毒树”为“一级的”非法证据,而“毒树”所结的“果实”则为“二级的”或“衍生的”非法证据。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一般而言,如果该“衍生证据”已被“污染”,变成了“毒树之果”,那么在诉讼中应予排除。“毒树之果”理论使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范围从 “一级的”非法证据延伸至 “二级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不但表达了对程序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的限制。然而,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含着强烈的价值冲突,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基于高犯罪率以及国内政治力量的变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增加了几项例外规定,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 和“善意例外” 以及作为排除“毒树之果”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 和“因果关系减弱” 的例外。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明确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能够最有效地达到救济目标的领域” , 为避免因“搜查”的外延过宽而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严格界定“搜查”的内涵,将“搜查”定义为警方侵入个人有合理的隐私权预期的场所。一旦超出此范围,便不属于“搜查”,因为个人在此范围外无合理隐私权的预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一)关于言词证据的排除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实行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心证制度,强调在诉讼中追求实质真实。因此,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都成为法官的判断对象,也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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