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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城市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_0

简析城市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论文摘要 城市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的产生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农民大规模的涌向城市而产生的。目前,虽然政府已经采取一定措施保障城市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但不平等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  论文关键词 流动儿童受教育权 不平等现状 保护途径  一、我国城市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现状  城市流动儿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大规模流动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所谓流动儿童,即城市流动人员的子女、农民工的“第二代”。这些儿童之所以称为“流动儿童”,是因为他们必须随其父母经常四处“流动”。他们出生在城市,或者很小就在城市里成长,但却没有享有与同龄城市儿童一样的受教育的机会。  (一)基本状况  2003年11月5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在北京公布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状况调查结果。这是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流动儿童生活状况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超过1亿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子女有1982万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9.37%,流动人口子女失学率较高,达到9.3%。有46.9%的6周岁儿童不能及时入学,“超龄”上学现象比较严重,有近20%的9周岁孩子还只上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人口子女的31%和10%。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段成荣指出,在失学的12到14周岁的流动人口子女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这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基本权益 。  《宪法》规定,每个学龄儿童都有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城市流动人口尤其农民工这个特殊而庞大的群体中,这项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他们的子女,经常面临着无学可上的困境。这群孩子,生活在城市边缘,也许将成为城市未来的主人公。他们的受教育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不平等现象  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教育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还难以充分实现。主要表现在:  1.入学机会和条件的不平等  很多流入地政府没有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作为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收费问题成为农民工子女入学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一些公立中小学校以种种借口把农民工子女拒之门外,限制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条件,要求他们交纳数目不等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教育补偿费用。例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调查》显示:“88.4%的人表示子女在城市中就学有困难,而最大的困难就是‘借读费用太高’”。 对于国家现有法规、政策中的免收义务教育补偿金、借读费的规定,一些地方执行起来往往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公然违背,导致一些公立中小学校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经常发生。不合理的收费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公立中小学就读。虽然我国现行的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公立学校应当招收农民工子女,但一些地方在制定具体入学程序时却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使得农民工子女要进入公立学校仍然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一般需要家乡没有监护人,具备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学生的计划免疫卡,然后凭父母的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等到流入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到公立学校报名。这种程序虽然合法,但对一个农民来说过于繁杂,从而间接导致一些农民工子女不能如愿进入公立学校就读。  2.物质和精神待遇上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一方面表现为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较差,生存困难。当以公立学校为代表的国家义务教育体制不能有效满足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时候,农民工子女就不得不进入国家义务教育体制之外的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另一方面,农民工子女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对于进入公立学校的农民工子女来说,可能要受到来自学生、教师、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些歧视有来自城市同学的排斥,有的是明显有意的漫骂、孤立和羞辱,有的是较为含蓄的疏远和冷淡,最终形成校园中农民工子女成为一个被孤立的群体。  3.缺少国家的特殊保护  一方面,流入地政府接收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负担加重,无法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虽然2006年9月1日实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是按户籍学生数下拨的,其中并没有包含农民工子女出现后增加的教育经费开支。因此,流入地政府既要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还要保持义务教育的质量,在教育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农民工子女能获取的教育资源是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对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滞后于需求与发展。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特殊性与传统的教育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存在较大矛盾。例如,学籍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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