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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如何正确适用执行中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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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如何正确适用执行中止

简析如何正确适用执行中止  论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任意适用执行中止和恢复执行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引起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和冲突,增加了执行工作的困难。但是,短期内又不可能出台完善的制度对中止执行加以规范、细化,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中止程序,就成为减少中止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直接有效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 执行中止 民事 程序  正常情况下,执行员依照法定程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就宣告结束。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的情况,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结,减少案累,法律规定了执行中止。由此可见,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程序的执行,而不是程序结束。因此,执行中止前所进行的执行活动,在中止执行后仍然具有效力。这里不难看出,执行中止的规定,一方面尽可能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案件因无法执行而中止,可以减轻积案压力,使法院腾出手来,办理其他可以执行的案件;也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徒劳奔波,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因此,依法用好执行中止的规定,是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执行中止的规定比较宽泛,理论界对执行中止的讨论也相对较少,造成对执行中止条件在认识上的不一致,程序上的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把执行中止作为久拖不执案件的避风港,滥用执行中止,影响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种现象是与执行中止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因此,正确的理解执行中止的条件,严格规范适用执行中止的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一、“特殊情况”下的执行中止  什么特殊情况能够导致执行中止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中止执行的情况,共分为四种情形。下面,笔者就这种四情形分别予以阐述。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无论是申请执行的案件,还是移交执行的案件,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定期或不定期的延期执行。定期延期执行,以定期为限,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执行。不定期的延期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随时恢复执行。但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其一,异议所指向的标的系执行依据所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案外人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法律文书实体处理的正确性提出了异议,如果理由成立,则据以的法律文书就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应当中止执行。如果法律文书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法律文书是仲裁机关、公证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其二,异议所指向的标的不是执行依据所指定交付的特定物,则该异议不涉及法律文书的正确与否,只是就应否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有不同看法,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理由成立,应裁定中止执行。并且,中止执行的财产范围应仅限于案外人依规定提出异议的部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实体权利,并作为申请人参加诉讼,在继承人没有确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确定后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死亡,有遗产可供执行的,应执行遗产,如果没有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承担实体义务,并作为被执行人参加执行,在义务承担人确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待义务承担人确定之后恢复执行。但是,在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不可承受的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死亡,应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死亡,有遗产的,执行遗产,没有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务的,应终结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应由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保持原有的法律效力。执行中遇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后恢复执行。在我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形式一般存在如下几种:因合并而终止,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因分立而终止,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承受;因解散、撤销而终止,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的组织承受;因宣告破产而终止,以该法人所有的资产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不再清偿。  二、“其他情况”下的执行中止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是便于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情况”应如何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债务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债务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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