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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简析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摘 要: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政府因违反其经济法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内在地包涵了责任及制裁两方面。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才有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的必要与可能;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又证实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本文在对经济法责任等概念进行解析之后,试图通过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比较,论述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问题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巨大作用。又从实际出发,论述了我国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从立法情况到实现途径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立法;实现机制  正如耶林所说,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任何部门法都应有自己的法律责任,这是法的强制性的内在要求和体现。有了法律责任的约束,权利义务的实现才有保障,法律才能够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要发挥其特有的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必须建立完善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对各种违背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其中,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对于整个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起着重要作用,需要学界予以关注。  在我国,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采取包括市场强行规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救济措施,这是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那么,根据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政府理应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政府的该种责任是经济法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政府是权力中心,权力如果不被加以制约,容易随意扩张。权力与经济结合,更容易导致腐败和侵犯民众正当经济权益情形的出现,出现政府失灵。为防止政府失灵,确立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有着重大意义。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要界定经济法责任首先要界定责任。何为责任,学界基本有义务说、制裁说、后果说三种观点。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更倾向于后果说。首先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①义务说承认了责任与权利和义务之间前后有序、紧密相连的逻辑联系,这一点值得肯定。义务是第一性,责任是第二性,义务并不当然产生责任,只有在义务没能依法履行时方有责任产生。这是由于在权利本位观念的影响下,法律责任的设置以权利的实现为依归,责任是在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即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有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义务的顺利履行的作用。但是将责任表述为“第二性义务”不符合厘清概念与清晰表述的需要。其次就制裁说,后果说更加贴切。责任实则是因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的否定性后果,这种后果包括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两个相关联的环节。总的来说,违反法律义务,导致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并需强制其履行法律责任;强制其履行法律责任即为法律制裁。那么,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需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后果,行为人承担经济法责任,受到经济法制裁。  因此,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二、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之界定  在对政府的经济法性质的研究中发现,有学者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看作是一种角色责任。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之法。国家干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与稳定,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由于国家是国际法上抽象的主体,国家将其干预经济的职能让渡给政府承担,在实践中由各级政府、政府中的各种职能部门代表与行使,总体上表述为政府。②因此,国家干预也可以说是政府干预,政府扮演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者之角色,替代国家行使经济职权,就是所谓的政府在经济法上的角色责任。经济法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不处在同一层级,二者的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同,责任的分配不同,各自承担分内的角色责任。角色责任的意义在于其点明了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的特殊性。但如果要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定义成角色责任,就应把政府的角色责任限制在政府在没有依法或者正当行使其经济调节职责时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责任与制裁两个方面。  三、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学理上构建政府经济法责任的意义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政府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主体,通过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宏观调控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等手段,维持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独立性已被广泛认同,但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有争议。由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四大责任的划分根深蒂固,而且经济法责任的形式除个别外大部分都来自这几大责任,因此,很多人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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