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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刑诉法下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简析新刑诉法下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论文摘要 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其证据有着特殊性,在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本文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如何依法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论文关键词 贿赂 证据 收集 固定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贿赂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智商更高,反侦查能力更强,案件的突破难度也随之加大。作为案件灵魂的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对于这类案件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完善,对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的要求更加严格,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应加深对新刑诉法的理解,提高适应新刑诉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贿赂犯罪证据的特点  贿赂犯罪的证据和一般的证据一样,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一般属性,除此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性,影响着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一)单一性  贿赂犯罪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口供,证据形式较为单一,这是因为贿赂犯罪本身大多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这种“一对一”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不像其他大多数犯罪那样有其他证据来补充和印证,难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二)易变性  贿赂案件的证据除了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外,很多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供述或证言作出的主体是人,容易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感受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阶段,证据的变化较大,存在不稳定的因素,有时甚至出现与之前供述和证言完全相反的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三)互证性  对受贿人而言,其供述和辩解必须是既能够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同时又能够证明对方是否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亦是如此。否则,就不足以认定贿赂犯罪的事实。  (四)有限性  贿赂犯罪一般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既没有被害人,大多也没有直接证人,这样一来,导致证明贿赂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十分有限。  二、贿赂犯罪证据收集和固定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对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而言,合法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贿赂犯罪证据主要靠人来提供,然而要获取人的口供并非易事。新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结果,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将彻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因此,侦查人员要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改变传统的办案观念,刑诉法第5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威胁、引诱、欺骗”一定要着力避免。还有就是“其他非法方法”,也要明晰并避免,从检察实践看,“其他非法方法”通常如“不让睡觉”、“背拷”、“超时”、“打耳光”、“罚站”、“捏造虚假事实(如威胁要抓捕无涉嫌犯罪的家属)”等等,都属于违法取证,都应该引起警惕。总之,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会影响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甚至会导致证据由于非法而被排除,也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全面原则  在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中要做到全面收集和固定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既要收集罪重情节证据,也要收集罪轻情节证据,从而有效地防止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片面地去收集证据,真正地做到宽严相济。同时,既要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又要注意发现证明犯罪发生的间接证据。贿赂犯罪中产生的“再生证据”可以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掩盖事实真相而进行反侦查行为,所形成的一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意指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侦查案件需要,反客为主,主动运用一定侦查谋略和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实施反侦查活动,促使某些再生证据的形成。所以侦查部门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地去搜集或者促成再生证据。通过全面地收集证据,在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的情况下,获得对案件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从证据上推导出唯一的结果,即款物已被受贿人占为己有,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三)客观原则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但客观存在的证据并不能都被客观地收集和固定。客观原则就要求侦查人员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加以收集。《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很强,而且多有孤立的言词证据现象。因此对供述的事实经过、情节,要有强烈的防翻供意识收集书证、物证,通过搜查,调取证据,询问,辨认等形式搜集辅助证据,突破一对一证据的狭窄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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