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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简析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腐败频发,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腐败问题的产生原因认识不清,对政府腐败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以及对政府腐败的预防和惩治没有上升到制度建设上来。本文对腐败问题的诱因从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的根源进行再分析,对腐败的危害进行详细阐述,以及从直接和间接角度对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为新时期我国预防和惩治政府腐败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论文关键词 腐败 预防 惩治 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处于体制转型和社会转轨这一特殊时期的我国党和政府向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从胡锦涛在建党90周年庆典上将“消极腐败的危险”列为现阶段党所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到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反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中央高层对腐败问题的重视无不体现出当前我国政府腐败问题形势的严峻性,不可否认的是,近年虽然我国在反腐败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总体来看,腐败问题依旧没有从源头上得到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预防和惩治腐败上升到制度建设的高度上来,依旧是被动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唯有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温床。  一、政府腐败的几种认识  (一)宏观层面:经济根源和政治体制的视角  1.从经济上看,权力寻租是政府腐败的经济根源  寻租理论来源于西方经济学,其含义是指“在政府庇护的情况下进行的财富转移活动”。从市场收益的角度来看,各市场主体在“经济人”假设的条件下要获得自身利益通常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生产性、福利性的活动使得社会整体的利益得以提升;二是通过非生产性的活动在社会总体利益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使得财富从他处转移到己处来。后者就是寻租行为,这不仅不会对社会福利和财富的增加造成任何贡献,还会增加各种交易成本。从博弈理论的角度来理解,寻租是一种零和博弈,其结果是社会的整体资本和财富的减少。  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要求政府对市场的运行予以一定的干预,这就赋予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公共权力,这在另一方面也给了政府很大的寻租空间。政府的权力寻租是指政府运用自身的公共权力过度干预经济运行或是行政管制以获取租金的行为。政府的寻租行为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政府之间;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前者有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跑部钱进”,经济实力雄厚的地方可以通过寻租中央部委来获得更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即便这些资源对于他们来说并不如经济欠发达或者贫困地区那么急切的需要,这就造成了一种类似“富人家的狗喝掉了穷人家孩子用来治疗软骨病应该喝的牛奶”的情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寻租行为则更多地发生在诸如政府采购、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政府一方面会通过“创租”来人为地创造稀缺资源,比如为了控制机动车数量而实行的机动车摇号以及廉租住房的分配;另一方面会通过惩罚性的“抽租”来占有一部分企业的利益,如为了保护环境而控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除非从制度上消除“租”,否则很难从根本上革除腐败。  2.从政治上看,民主选举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政府腐败  很多学者认为,实现对政府的民主选举——即让选民在平等地条件下投票选出其最信任的候选人——就一定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腐败,理由很简单,人民公选出的政府公职人员一定是最能代表人民意愿的和最能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人民公仆,从这个角度来解释似乎很具有说服力,但是,有两点似乎被忽视了:一是投票的选民一定是理性的、纯粹的吗?二是假设第一点是肯定的,那么由选民选出来的政府人员就一定能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职责吗?  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应该受人民的委托而行事。在某些腐败已经无孔不入的社会,或是已经腐朽不堪的体制中,我们已经无法再清晰地认识到谁是“人民”是否还是“诚实守信和大方好施”的人民,而政治领导人也早已被贴上了腐败的标签。于是,也就很难说明和论证民主选举能够战胜腐败。在这种腐败病症已经病入膏肓的体制中,要想企图让政治精英来推动反腐败进程是不太可能的,因为他们是这一体制最大的受益者,而处于官僚制底层的公务人员可能也无心改革,因为可能意识到,即便是自己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也无助于改进整个体制的弊端,还不如一同腐败。“众所周知的是,在‘臭水池’中高风亮节,独树一帜,此举毫无意义,因为一个或几个代理人行事端正,不会带来任何改变。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政治体系被腐败侵蚀得体无完肤,不论是在低层还是在高层,都不太可能找到大方好施的‘委托人’”。  (二)微观层面:公务员集体行为以及社会大众的视角  1.从公务员自身来看,政府腐败是一种“角色错位”和心理预期  政府机构是由政府公务人员构成,一方面,其要站在选民的角度,对选民负责,为选民谋福利,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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