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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欧盟消费者合同的“指向型活动”研究
简析欧盟消费者合同的“指向型活动”研究 论文摘要 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和罗马条例I 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引入了新概念——指向性活动,即经营者将经营活动指向消费者所在国的情形,本文通过分析欧洲法院的若干案例,专门对该概念作出认定和评析,认为该概念在保护涉外消费者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相应地引入该概念。 论文关键词 消费者合同 远程销售 合同履行地 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布鲁塞尔条例I)第15(1)(c)规定:与自然人非出于商业或职业活动的目的所订立的合同所关系的事项,管辖权的确定应该遵循本章规定……(c)在消费者的住所地国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而订立;或者通过任何手段,将此种活动指向了该国或者包括该国在内的多个成员国,且合同处于该商业或职业活动的范围之内。第16条规定:如果满足15条中的相关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其自己的住所地国或者在经营者住所地国起诉经营者。但是经营者只能在消费者的住所地国起诉消费者。 欧盟《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593/2008号条例》(罗马条例I)第6条规定,1、自然人非出于商业或者职业活动目(消费者)的而与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的另一方订立的合同,依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经营者:(a)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国从事其商业或者职业活动;(b)通过某种手段,将此种活动指向了该国或者包括该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并且合同处于该活动范围之内。 布鲁塞尔条例与罗马条例中分别规定的关于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但是理念或者说目的是一致的,即将经营者将商业活动指向消费者的所在地国的情形认定为确定消费者所在地国管辖权或者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法的充分要件。 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新增将经营者的商业活动指向(或针对)消费者所在国这种模式。国内学者对于消费者合同的概念、消费者合同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讨论较多,对于新条文中消费者合同的“指向型”管辖研究较少。 本文将通过欧洲法院关于该“指向型”活动的概念认定的几个案例,研究到底在满足哪些情形的条件下这些消费者保护的规则能够得到适用。对于新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我国的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立法和解释都有借鉴作用。 一、“指向型活动”的认定可以考虑哪些基本因素 2011年Pammer v Reederei Karl Schl€黷er GmbH amp; Co KG Hotel Alpenhof GesmbH v Heller 案是一个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第二个案件中原告是登记在奥地利的酒店,被告德国消费者在网络上预定该酒店服务后,发生争议,拒绝支付酒店账单。于是该奥地利酒店在奥地利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认为该酒店在网站上的广告并接受了德国消费者的订单,就可以认为其经营活动指向了德国消费者,因此符合布鲁塞尔条例第15条的规定,该酒店只能在德国起诉。法院提出了一个标准,即“必须确信,在与任何消费者签订合同之前,可以从那些网站以及经营者的整体活动(overall activities)中很明显地得知该经营者已经预见或者想象到与诸多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消费者进行交易。” 下列事项,并不穷尽所有情形,可以作为证明营业者的活动是指向消费者住所地国的证据:即营业者自己宣传其营业活动的国际性、在其营业地所在国使用另一种非本国经常使用的语言或者货币、使用国际传真号码或电话号码、在网络上开办多项链接以便增加访问其营业网址的方式、用顶级域名而非营业地国域名甚至是提到其由住在不同国家的客户组成的国际性的主顾。特别指出,仅仅存在消费者能够访问营业者或者中介的网站的可能性是不够的,应该还要考虑其提供的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使用的货币等等。 正是该案中欧洲法院对“指向型”活动的认定作出指导,也从此开启了对其认定标准的研究。虽然此前有许多学者对该概念作出探讨,如Youseph Farah认为“在消费者所在地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概念也许需要在该国存在一些实体形式,而指向型商业活动则不需要。这个概念表面上足够广泛到囊括远程销售指令中的所有形式的远程销售活动。比如通过打印广告,目录,电话以及收音机、可视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视购物等许多方式,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则依然不确定。” 二、是否要求合同是远程签订的 Muhlleitner v Yusufi and another 案中,原告Daniela住所地国在奥地利,她为其个人使用而购买汽车,并通过德国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平台的链接找到了被告Yusufi在网络上的汽车经营广告,被告在德国经营机动车零售业务。原告向被告发出要约后前往德国并在汉堡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在被告店中买到车后即刻办理了托运,当她回到奥地利后却发现车辆存在瑕疵,于是在奥地利提起了诉讼。 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原告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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