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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基本路径
简析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基本路径 论文摘要 本文从法院文化的范畴开始论述,指明在具体论述法院文化建设相关问题时,宜采用相对狭义的角度,将法院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主体界定于法院群体的框架内,以便更为清晰、明确地表达法院文化这一特殊群体文化的特性和要素。同时认为只要能够建立起对法院文化的清晰概念,无论采用何种法院文化分类表达形式都是可被接受的。随后文章对于法院文化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地梳理和分析,表明法院文化的积淀可以有效地提升法官整体素养、并牢固地铸炼起法院群体的团队精神。最后,文章从价值观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传统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及特色文化建设五个角度,论述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并希望以此探讨为起点,切实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论文关键词 文化 必要性 路径 所谓文化,即“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其代表了“一个民族生存方式的总和”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命力所在” 。法院文化也同样如此,对于法院这个特定的组织以及其中的成员而言,法院文化即法院灵魂及精神支柱之所在,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正因如此,探寻一条既契合时代需要、又符合现实条件的法院文化建设路径才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法院文化的范畴 (一)概念 不少学者将法院文化定义为“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凸现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这一概括突出了法院文化的多样化载体表现形式,但将法院文化的创设主体仅框定为法官这一群体,似过于狭隘,法院文化的创设主体应当至少拓延至整个法院群体。 有部分学者认为与法院发生某种实质性联系的群体也可以纳入广义的法院文化创设主体,因为文化是具有交融互动性的,与法院发生实质性联系的群体也会对法院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考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是站在整体认识论的角度来理解文化现象的表现,但基于任何群体文化都必然与社会其他群体文化发生交融反应,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是绝对单立存在的现实,这一观点所表达的关切可以纳入法院文化整体生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及现实基础中予以考量。因此在具体论述法院文化建设相关问题时,宜采用相对狭义的角度,将法院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主体界定于法院群体的框架内,以便更为清晰、明确地表达法院文化这一特殊群体文化的特性和要素。 (二)表达形式 根据对法院文化的界定,大部分学者认为法院文化的三个主要表现载体为物质、行为和精神,即法院文化的三个组成部分为法院物质文化、法院行为文化和法院精神文化。 1.法院物质文化。一般指法院的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物质装备中所体现的文化符号及其总和。 2.法院行为文化。一般指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群体在日常履职及生活中通过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形象及其总和。 3.法院精神文化。一般指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群体在价值追求、道德取向及思维方式等精神层面表达出的文化标志及其总和。 亦有学者认为将法院文化划分为形式的法院文化和实质的法院文化更为简洁、明晰。所谓形式的法院文化就是实质的“可触及”的文化现象;所谓实质的法院文化就是指仅内心可以体验而实质“不可触及”的文化现象。 文化的表达形式是多样的,对表达形式进行整理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展现文化的深广范畴,更深入的理解文化的实质内涵,因此只要能够建立起对法院文化的清晰概念,无论采用何种分类表达形式都是可被接受的。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提升法官整体素养的需要 法官是法院的主要群体,亦是法院文化表达的主要群体。最本质的法官素养体现为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信仰的坚持。这需要法官具备卓越的智慧、高尚的道德情操、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甚或独特的人格魅力,并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努力克服司法消极,以司法的理性弥合社会的“伤痕”,让民众的正当权益和追求得以获得司法正义的支撑。 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有效地搭建起法官之间交流沟通的平台,营造浓厚的法学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氛围,促使法官在参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自觉地广泛涉猎各个领域的知识,不断充实自身的学识、不断丰富自身的阅历,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法官整体素养的提升应当尤其重视法官司法良知的培育和法官司法理性的重构,而这些都离不开法院文化的滋养。 我们知道法院是司法行为最主要的场所,是体现司法过程的重要平台,而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然烙上法官良知的印记。理想的司法权不仅要有理性和经验,更要有司法良知,司法良知突出体现为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所具备的人文关怀精神,即把当事人真正地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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