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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简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其的保护进行了若干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从完善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对知情权进行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维权意识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社会、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在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依然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上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现实生活中仍有经营者为利润隐瞒商品缺陷或通过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原料的以次充好、过期商品的在销售、商品成分不明等情况时常发生。   (一)虚假广告的误导   电视、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广告令人目不暇接,广告种类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广告应当是“信息+艺术+传播”,但不幸的是,不少商品、服务广告却是炒作“概念”,玩弄“卖点”,而真正有关于商品、服务的有效信息量极小。其中大到楼盘汽车,小到化妆品、药品甚至“全国牙防组鉴证”的牙膏,无所不在;艺人影星、“专家权威”,赤膊上阵;“我见证”、“我用了以后如何”等等,公然充当蒙蔽消费者知情、误导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帮凶。虽然也有不少规范广告管理的规定,但摆设性强,执行性差,限制经营者虚假、夸大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已经成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消费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媒体监督不力   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确实功不可没。但是,通过“有偿新闻”花钱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本身进行吹捧、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以及其他强势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不敢、不愿进行有效新闻监督,甚至被迫充当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吹鼓手等等严重妨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使与实现的舆论失范现象还存在。当然造成这种现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真正解决起来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和消费者的共同作用。   (三)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相对滞后,例如对于消费者的询问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对经营者不履行答复义务却没有对应的责任,导致此义务难以落实。很多经营者就是依着这种心态,有恃无恐地刻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其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以致于存在管理重叠或空白,而让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一些行政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法者追查也不够彻底,经常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使得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最后,缺乏方便、快捷的司法诉讼程序。由于消费者诉讼的标的金额小、标的分散,且诉讼程序繁杂又漫长,即便是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诉讼期限也显过长。这对于本身经济实力就不雄厚,没有足够闲暇时间来应付诉讼,而且缺乏完备的专业知识的广大消费者而言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再加上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感到陌生和畏惧,对于司法制度缺乏足够的信赖,因而不知道或不愿意起诉来请求损害赔偿,自甘受损。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对于公民的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对于一些高学历知识分子,他们的维权意识比较高,权利受到侵害时能积极主动的寻求有关部门的救济。但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来说,那些消费者都不知道自己在享受服务或购买商品时享有哪些权利,甚至权利被侵害时察觉不到,而且就算在自己受到侵害时也没有维权意识。笔者认为这是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最主要的原因,无论外因如何,内因才是决定性因素。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一)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   消费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虽然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是其中涉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还是显得相对较少。只有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信息的义务和违背义务应付的责任立法中加以明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才能使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救济得到落实。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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