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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简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传播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了前所未有挑战。为了研究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文章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况,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几个方面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著作权 侵权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况  当今世界,人类正处于从传统产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转变的历史时期。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信息的网络传播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使人们逐渐感觉到世界距离的拉近,时空所造成差距的缩短,信息的使用和传播已成为现代生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捷舒适的环境的同时,也给人们提出了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急需迫切解决的问题。每天都有海量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鲜出炉,并被疯狂转发,无限传播。一些商业网站、或者有商业经营性质的网站往往不经过著作权人和首发媒体同意,更谈不上支付稿酬,就大肆转载、摘编、修改、复制、传播……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加之,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可覆盖性、可删除性等特点,著作权人不仅面临取证难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缺乏电子证据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支撑,维权成本、维权难度都相当大。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如潮涌般大量出现。  (一)正确认识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受有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的权利。网络著作权的内容除包括传统著作权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需求而增加的权利。该权利法律地位的确定,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控制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上来,并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作品的主要的方式是互联网传播方式。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著作权所规定的作品的方式包括互联网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使用互联网传播的权利,许可其他人使用该种权利,并且从这之中获得回报的权利。  因而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从上载于网络的作品角度,网络传播权大致分三种:未发表的作品上载,已发表的作品上载,已经上载到网络上的作品。  除基本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外作者还享有一些具有网络特征的新型权利:技术措施权;权利管理信息权;网络复制权。  (二)网络作品的界定  我们说所的网络作品,不是法律自身所创作的新的类型的作品,而是在互联网上以不同的形式表现的收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的作品形式,既包括在互联网上新创作的作品,也包括其他形式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上传的作品,比如数字化的文学作品,电子邮件,网上新闻资料库,网站上的图片,音乐,动画,软件,照片,甚至整个网页作为一件作品都可能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络作品从其来源上看,一部分是纸质作品通过扫描或其他形式上传到网络中去的,另一部分则是网络原创作品,如一些中文网站上的原创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作品首先根据其特点归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享有同类型的传统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所具有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无法规定在《著作权法》第3条所规定的作品的范围之内,但是人们法院保护在文学领域,艺术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的有独创性的,可以进行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要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进行认定必须注意一下几个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认定的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是怎样进行规则的问题。构成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时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发生的前提。一般来说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是指确认权利人对互联网上正在进行传播的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承担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必要组成要件,行为人一般就对自己所作的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论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第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第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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