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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谣言治理的激励法学研究

简析网络谣言治理的激励法学研究  论文摘要 网络谣言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日渐突出,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网络谣言的治理实践并不少见,但是系统有效的治理规范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未成型。现有的治理手段缺乏强制力、稳定性与持续性,难以有效地规制网络谣言。激励法是新的法学研究对象,但法律激励在社会治理实践方面由来已久,并具有广泛的前景。通过立法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奖励举报网络谣言的行为,并激励其他协助治理行为,将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开辟出新的道路。  论文关键词 网络谣言 治理 激励法 立法建议  随着网络与社会的发展,个人电子产品广泛普及,虚拟网络成为人们了解和传播信息的重要媒介。几年来,因网络谣言造成的公共事件屡见不鲜,影响巨大。与此同时,由于网络谣言问题是近几年刚刚涌现的新问题,网络谣言的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网络谣言依旧泛滥。笔者将引入激励法学的概念,探究激励法学视角之下的网络谣言治理问题。  一、 网络谣言简析  在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的中国国情网上,“热词”专题中“网络谣言”一栏对网络谣言进行了大致的概括,将网络谣言表述为“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这一定义基本揭示了网络谣言的性质。“网络谣言”一词被归入“热词”也说明了网络谣言现象的突出存在和广泛影响。  网络谣言是在“谣言”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那些缺乏事实依据或者确切来源且未经证实的并以听传或类似的交际方式在全社会得以广泛传播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的表现形式。网络谣言是互联网社会的产物。部分网络服务无需实名制的特点导致大量信息虚假不实,通讯交流的方便快捷使得各种信息得到快速传播,虚假信息极易生成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  滋生于网络的网络谣言区别于一般谣言,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大。网络谣言的广泛传播不仅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的危害,诱发一系列隐藏的社会问题,引发公共危机事件,其持续广泛的传播也使政府公信力、社会信任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网络谣言严重扰乱了社会安定秩序,其治理刻不容缓。  二、网络谣言防治现状研究  众多研究网络谣言及其防治对策的学者为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了许多参考,如有学者将网络谣言控制分为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具体到网络谣言的防治现实,同时考虑到本文主要是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网络谣言的治理,我们大致可以将现有的网络谣言防治措施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手段  目前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相关立法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包括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拘留,或者并处罚款。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惩罚性的规定,包括情节较重时的刑事惩罚和普通情形下不触犯刑法时的行政处罚,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期警方打击传播、散布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就是以以上两部法律为主要依据。  其他方面,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与201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文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都有所涉及。遗憾的是,以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没有提出具体、有效、系统的治理办法。  (二) 其他手段  社会手段主要指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政府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规范等。按照治理主体不同,在今天“政府—私人—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中,网络谣言的治理可以总结为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对社会的合作治理。  1.政府主体。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针对网络谣言及时反应,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对话机制,及时答复民众疑问。  2.社会民众主体。加强主流文化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素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建设淳朴民风。  3.行业主体。要求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管理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并加强技术手段的辅助。如要求网站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严格对所发布信息的审核,及时删除网络谣言。当前,互联网服务商承担具体责任的依据,主要是行业自觉,也包括一定的法律强制。  以上手段确实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然而,考虑到网络谣言产生与传播的特殊性,即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传播渠道多的特点,单纯的政府和行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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