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股东回购请求权性质初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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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股东回购请求权性质初探

简析股东回购请求权性质初探  论文摘要 对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性质,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性质是请求权。本文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此问题本文将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设立目的及其实现方式两方面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 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权 性质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为《公司法》第75条和第134条。  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并不包括股东与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的内容,这就使得学界在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性质问题上没有异议(公认其性质是形成权)。因此本文重点讨论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性质。  目前,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异议股东主体范围确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范围、关于合理价格确定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等几个方面,并没有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性的意见。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性质的探讨将对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一、从股东回购请求权设立目的的角度看其性质  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主要目的之一。公司股东会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才产生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一项救济权利。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来看,少数股东在公司面前的实力是弱小的,对股东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更是股东中的少数弱势群体,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更侧重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角度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应当是一种形成权。民法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以形成权, 其目的就在于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关系是否要发生变动, 如果要变动,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变动的效果, 相对方只能被迫接受该变动的后果, 而无需他的同意或介入某种行为。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既为法律行为, 该权利的法理基础当属意思自治无疑。形成权依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股东依据其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实现其回购请求权,无需考虑公司的意思。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处于被动服从地位的,对于异议股东提起的回购请求权,公司只能接受并配合股东实现权利。从保护异议股东的角度看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当是一种形成权更为有利。  二、从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现形式的角度分析其性质  关于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现形式本人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异议股东提起回购请求权,公司与之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第二种情形,异议股东提起回购请求权,公司与之的谈判破裂,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异议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二者达成一致协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得到实现。第三种情形,异议股东提起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不积极履行义务,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股东回购请求权得到实现。第四种情形,股东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权,公司没有与之协商达成回购协议,而是公司积极消除其公司僵局的状况,使公司股东提起回购请求权的条件不满足,使公司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必要性缺失。第五种情形,在第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股东提起诉讼之后,公司行使积极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行动,导致股东主动撤诉。以上五种情况可以总结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通过与公司达成一致协议,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实现股东回购请求权;二是股东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股东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现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一是自愿协商阶段,即异议股东与公司协商达成回购协议;二是法院诉讼阶段,即异议股东与公司的谈判破裂,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异议股东都可以选择权即有选择放弃权利或者继续行使权利的自由。  也就是说,这两个阶段并不一定都走完,就能够实现异议股东请求权,在这两个阶段的每一阶段都有可能达到异议股东想要达到的目的。分析每一个阶段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会体现出不同的性质特点。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启动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在公司与股东就合理回购价格进行协商的阶段,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就是一种请求权的性质。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现分为几个阶段,就会发现在不同的阶段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会体现出不同的性质特点。具体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怎样一种性质?下面将进一步具体分析。  三、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性质  目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性质的认识,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请求权;二是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属于形成权。  (一)认为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请求权  回购请求权是特定股东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请求的内容是“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并不等于请求权内容的实现,其实现还需要借助义务相对人的行为。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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