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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规范有序地开展案件流程管理的障碍及对策
简析规范有序地开展案件流程管理的障碍及对策 论文摘要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自2012年初成立并正式运行以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证明,实行案件集管理,不仅对所有案件流转程序和案件质量实行全程监控外,还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超时办案,有效防止办案中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 科学有序 案件流程 障碍对策 一、当前开展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当前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的问题,特别是基层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此情况下,一些检察人员认为设立案件管理机构抽调人员搞内部监督,不但减少了办案人手,还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二是由于案件管理部门是新成立的科室,一些操作性、指导性强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健全完善,有的甚至还没有出台,这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不怕走弯路。三是对案件流程监督管理认识混乱。主要表现在案件流程监督是程序方面的监督,还是实体方面的监督;是对外监督还是对监督;案管办收到案件后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将案件转交到办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案管“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等职能作用,这些问题时常使案管工作人员困惑。 二是案件流程监管还不是很规范,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首先表现在受理案件行为不规范。一些办案部门仍然按照原来的思路来办理案件,绕开案管部门的监管,导致统计案卡数据与案管部门的受案数据不一致,同时也影响了案管部门受理案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其次是现有的软件及受理登记表不能直观反映一个案的全过程,如侦监案件到侦监部门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出案卷后即结束,什么时候应移送起诉,不能直接反映出来,又要等到侦查机关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才能在系统中有所反映,造成监管脱节。再次是案件进入流程监控不规范。特别是本院自侦部门为了保证案件的判决率,部分案件在决定立案侦查后不及时移送案管部门登记,进入案件流程监控,而直接移送侦监、公诉审查,等到已经逮捕或移送起诉后,才将案件材料移送案管部门登记,有的甚至等到法院判决后才将材料送案管部门登记,最终导致案件流程监管流于形式。 三是案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与规范案件流程监管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案件管理部门是新成立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来源渠道比较复杂,案管办负责人主要从现有政法编制内解决,在进入案管办之前,有的长期从事检察行政事务工作,有的长期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积累的工作经验也就不一样;而其他工作人员有的是从社会上招考择优录用,有的是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科局室调配使用,有的实际工作经验比较丰富,有的理论水平比较高,而工作经验不足。由于案管工作人员构成的多样性,人员的素质也就参差不齐,工作开展也不平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现在已经成立有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检察院来看,对案件集中管理监督模式是通过一些具体的工作手段来实现的,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往往使得案件流程监管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管理监督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重服务、轻监督的思想影响。目前,绝大部份人在思想上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是一项务虚性质的工作,理应承担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以减轻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进而提高办案效率才是案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因此,认为案件管理部门理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上,为业务办案部门服务,而不应该是监督管理上,况且办案部门长期以来是监督别人,还没有别人来监督自己,案管部门成立后要监督他们,部检察人员在思想上一时还转不弯来,还不能从大局方面来充分认识案件管理部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抵触心理,消极对待。 二是受重实务、轻业务思想的影响。当前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业务部门抽调,从事业务工作多年,有一定办案经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适应能力较强。但是,进入案件管理部门之后,不再从事具体的案件办理工作,这就使案管工作人员极容易产生放松业务学习,重实务、轻业务思想。而案管又是新成立的部门,很多工作还在摸索当中,没有固定的工作模式可循,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或标准还没有出台,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思想认识混乱,迷失方向,找不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三是受工作中多摘花、少摘刺的思想影响。由于受“只报喜、不报忧”思维模式的影响。案管部门在向领导报送的分析报告,对办理案件中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进行重点搜集和分析,而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犹抱琵琶半遮面”进行掩饰回避的情况,所以使监督制约的力度有所降低,也影响了领导层对办案情况的全面掌握,使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整改。 四是各部门间各自为政,协调配合不够。在现有的体制下,检察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是比较清楚明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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