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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意蕴探讨

简论“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意蕴探讨  [论文摘要]在法哲学视阈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地位的体现,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源,权利是人的尊严、自由、利益的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 尊严 自由 利益 权利  “以人为本”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意蕴。在法哲学视域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  一、“以人为本”应以人的尊严为本  “以人为本”中的人,决不是什么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是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从事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活生生的人。人是灵肉结合体,是精神存在物。因此,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贵和庄严。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康德认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者,才是尊严。”我们可以把别的什么东西拿来买卖交换,但尊严不可交换。因为人的尊严不是商品,人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的。人的尊严的至上性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视自身就是目的。人为什么活着?在一定的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人为尊严而活着。没有尊严的活着比死去更加难受。因此,“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尊严为本。  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发展与变化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进而维护统治阶级所期待的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工具与手段,秩序是目的与结果。法律是尊重与维护人的尊严还是蔑视与践踏人的尊严将影响甚至决定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如果法律与法治能够“以人为本”,尊重与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们的应得利益,人们将信仰、信赖与遵守法律,人们将与统治者或社会控制层在法律与秩序上采取合作态度。如此,法律控制下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与巩固。如果法律与法治不讲“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不把人当人来看,蔑视甚至践踏人的尊严,人们将与统治者或社会控制层在法律与秩序上采取不合作、对抗或反抗的态度,统治者或社会控制层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将难以形成或不可持续。因此,统治阶级要维护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必须依赖良法,也就是必须依赖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的法律与法治。  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人的尊严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特别是我党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后,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人的尊严得到更充分的维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精神与理念,首先也应该维护人的尊严,而且是平等的维护人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具有丰富的内涵:在意志与精神层面,人的尊严表现为人的自由;在现实与实际层面,人的尊严表现为人的利益;在规则与秩序层面,人的尊严表现为人的权利。因此,“以人为本”,保障人的尊严,实质上就是要保障人的自由、利益与权利。  二、“以人为本”应以人的自由为本  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地位的体现。人的尊严与人存在的意义往往通过自由来反映与表达。有学者认为,在人认为有价值的各种价值中,自由是最有价值的一种价值。选择的自主性是个人自由的本质特征。萨特认为自由使人注定一生要不断地做选择,人是注定要受自由之苦的。自由可区分为“免于……的自由”与“从事……的自由”。“免于……的自由”是指不受他人的干预与限制,也被称为“摆脱的自由”或“消极自由”。“从事……的自由”是指“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也被称为“自为的自由”或“积极自由”。人是会思考的动物。因此,人的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与行为自由。思想需要表达,思想自由又衍生出表达自由。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自由与意志自由。信仰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治信仰自由。意志自由,是指人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对行为进行自我决定的自由。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出版自由。行为自由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判断,为了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在社会中开展各种对社会利益关系和其他人产生影响的活动。如果一种自由受到法律的认可、保障与约束,那么这种自由就上升为法律自由。“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主体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法律自由只是自由范围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被规范化了的人的行为自由,而思想自由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难以成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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