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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五条”中的税收条款及其社会实效

简论“国五条”中的税收条款及其社会实效  论文摘要 为稳定房价,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出台“国五条实施细则”,对其进行细化实施。但其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款的更是备受冷遇,法律性质受到质疑。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此进了分析。“国五条”中税收条款本质为法律,但其之所以出现“公民不服从”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没有得到认同。同时,执法部门对已制定的法律长期搁置,宣传、执行不到位,政府部门在政策通知中援引法律不到位也是部分原因。  论文关键词 国五条 个人所得税 房屋转让税 社会实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房价一路高歌猛进。2009年12月,国务院开始对楼市实施宏观调控,相继出台了五项政策,分别是2010年1月的“国十一条”、4月的“国十条”、9月的“9.29新政”、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然历经数次宏观调控,楼市依然坚挺,房价的持续高位也引起了大量的投资性购房,反向带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为了调控房价,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再次出台抑制投机投资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又称“国五条”)。  “国五条”不仅再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还在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国五条”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出售自有住房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时间,舆论哗然,对于此条款的不同理解与争论充斥大众媒体。经过两个多月,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国五条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国五条”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但就目前来看,20%的“房屋转让税”条款不仅遭遇人民的抵抗,也并未被各地细则全面贯彻,其社会实效并不理想。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一、“国五条”中税收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国五条”的法律性质  “国五条”全称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立法法》第七条,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国五条”并非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显然,“国五条”也并非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因此,“国五条”并非行政规章。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因此,“国五条”也并非地方性规章。因此,从其制定主体和针对对象上看,“国五条”并非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只是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一个行政公文,是上级对下级的一个政策性指示和要求。所以“国五条”并不当然对社会生效,必须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和细化。  (二)税收条款的法律性质  正是因为“国五条”仅仅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一个行政公文,所以才引起了“国务院是否越权立法”的讨论。但“国五条”的性质是否必然决定其中“税收条款”的法律性质呢?答案是否定的,“国五条”中的“税收条款”仅仅是“国五条”进行的法律援引。该“税收条款”早就已经存在且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此次“国五条”仅仅是为执法而援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自1994年起,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中包含转让建筑物取得的所得。199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是,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而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了上述要求,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征收。  由此可见,对个人转让房屋以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于法有据,国务院并非越权立法,该规定也并非新规定,而是国务院为了稳定房价所进行的法律援引。  二、“国五条”中税收条款的社会实效  “国五条”发布至今已两月有余,各地也先后出台细则予以贯穿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相继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税收条款的溢出效应惊人。  (一)假离婚潮  “国五条”后,引起了广泛关注,网上也开始流传诸多“避税方法”。其中,通过离婚手段避税更是成为不少人的首选。该方法通过先离婚将房产过户,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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