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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恶法亦法”之澄清与矫正

简论“恶法亦法”之澄清与矫正  论文摘要 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的主张很大程度上被人所误解。在澄清该主张的同时,笔者就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在肯定其优势、承认劣势的同时,提出了“恶法亦法”的立法矫正与司法矫正之建议。  论文关键词 恶法亦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 存在价值 矫正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是西方法学思潮演变过程中经久不衰的论题。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可以笼统的将各位学者观点分为两个阵营——分析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大多主张“恶法亦法”,自然法学派大多主张“恶法非法”。通过使劲敲打桌子发出巨大的砰砰声响来提醒人们注意也好,还是冷静的通过一以贯之的努力来显示自己理论本身具有的价值也好豍,卷入论争漩涡中的学者那些睿智的论证、敏锐的洞察力都在法理学的星空中留下璀璨的一方天,熠熠生辉。然而,当今人们再次谈论“恶法亦法”时,往往断章取义,认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在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宛如没有灵魂和生命的自动售货机,认为只要法律符合外在形式,就奉为神祗,不折不扣的遵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观点的误解。  一、“恶法亦法”内涵之澄清  “恶法亦法”之真正内涵,可从经典案例“告密者困境”一窥全貌。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豎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这种主张是许多人无法想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时作人质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的哲学争议所困扰。”豏  由此可见,哈特是真实的,冷静的,他主张恶法亦法,但因其太过邪恶以至于不能被遵守。恶法亦法不是对法律的机械遵守和适用,也不是一味放纵背离道德和正义的恶果出现。而人们大多看到了前半句,认为依照“恶法亦法”之观点,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将轻而易举的逃脱法律的制裁,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后半句结论。好比对坏人的评价,自然法学派主张“坏人非人”,而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坏人也因其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被称之为人,但因其过于邪恶、罪不容诛,我们要剥夺坏人做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单从结果看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殊途同归,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论证过程中的依据不同。对此主张应全面掌握,万不可依照字面涵义片面理解,否则将背离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真正观点,令其蒙受“不白之冤”。  二、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  哈耶克曾说,“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是次要的。回到以前提到的一个例子:究竟我们大家沿着马路的左边还是右边开车是无所谓的,只要我们大家都做同样的事就好。重要的是,规则使我们能够正确的预测别人的行动,而这就需要它应当适用一切情况——及时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我们觉得它是没有道理时。”豐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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